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1 | 处罚类别2 | 处罚类别3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备注 |
76 | (珠)食药监食罚〔2018〕B0710-1号 | 珠海联众贸易有限公司进货时未检验许可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 给予警告 | — | — | 购进食盐时,未查验供应商的食盐批发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三)项 | 珠海联众贸易有限公司 | 91440400792930715Q | — | — | — | — | 龙欢 | 给予警告 | 2018.9.4 | 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77 | (珠)食药监食罚〔2018〕B0702-1号 | 林泽伟(珠海市夏湾龙茂商行)销售假冒伪劣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案 | 罚款 | 没收违法的产品 | 没收违法的收入 | 销售假冒伪劣的牛栏山陈酿白酒 | 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 | 林泽伟 | 92440400MA4UJ74K3K | — | — | — | — | 林泽伟 | 1.没收假冒伪劣的“牛栏山陈酿白酒”19瓶,没收销售收入2000元;2.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2304元)一倍罚款共2304元;3.上述罚没款合计4304元整。 | 2018.8.30 | 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78 | (珠)食药监药械罚〔2018〕B0718-1号 | 珠海博雅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和劣药案 | 没收违法产品 | 罚款 | — | 使用过期的药品“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1盒和部分过期的医疗器械“总蛋白测定试剂盒(双缩脲法)”、“肺炎支原体抗体检测试剂盒”、“淀粉酶(Ams)测定试剂盒”共3盒。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 | 珠海博雅医院 | — | — | — | — | — | 董金梅 | 1.针对使用劣药的行为处予: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1盒,并处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200元)一倍罚款为200元; | 2018.9.3 | 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食药监食罚〔2018〕B0702-1号
当事人:林泽伟(珠海市夏湾龙茂商行)
负责人:林泽伟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港一路162号之一 邮编:519000
营业执照名称及注册号:《珠海市夏湾龙茂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MA4UJ74K3K)
许可证名称及编号:《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404020080771)
违法事实:
你销售假冒伪劣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涉案产品数量为144瓶,其中被我局扣押19瓶,销售125瓶,销售价格16元/瓶,涉案货值为2304元,销售收入为2000元。
相关证据
1.珠海市夏湾龙茂商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MA4UJ74K3K)、《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
14404020080771)复印件;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现场检查笔录;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5.询问调查笔录;6.现场检查照片;7.蒲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回函一份(蒲市场和质量监管函【2018】74号);8.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成都生产基地出具的《产品技术鉴定报告》1份;9.河北省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函一份(廊食药监函【2018】132号);10.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香河生产基地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销售假冒伪劣的牛栏山陈酿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的规定,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 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参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假冒伪劣的“牛栏山陈酿白酒”19瓶,没收销售收入2000元;2.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2304元)一倍罚款共2304元;3.上述罚没款合计4304元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广东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 珠海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 珠海市金湾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8月30日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食药监食罚〔2018〕B0710-1号
当事人:珠海联众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西2035号富华里中心之16-04商铺
邮 编:519000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2930715Q
负责人:龙欢 性别:女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
2018年7月1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货架上发现“蒂安粗粒地中海海盐”(生产日期:2017.12.16)等七个品种共三十七瓶非碘盐。你单位现场提供的上述产品的购进单据、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等材料不够完备,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问题产品予以扣押[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珠)食药监食扣【2018】B0710-1号]做进一步调查。
经委托珠海市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鉴定,你单位经营的七个品种食盐中味丽爱牌海盐、味丽爱牌石盐标签项净含量字体高度不符合要求,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我局对你单位予以责令改正。
经调查,你单位购进食盐时,未查验供应商的食盐批发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本案已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现已调查终结。
我局于2018年8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相关证据:
1.珠海联众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用代码:91440400792930715Q)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404020010103)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检查笔录;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5.扣押延期通知书;6.询问调查笔录;7.现场检查照片及扣押物品照片;8.你单位提供的购进发票、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和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9.珠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0.检验报告。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进货时未查验供应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珠海市内各(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2018年9月4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食药监药械罚〔2018〕B0718-1号
当事人:珠海博雅医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金梅 性 别:女 职 务:法人
身份证号:630104194401250542 邮 编: 519000
地址(住址):珠海市新香洲敬业路42号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编号: MA516MEC744040213A1002
违法事实:
2018年7月1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珠海市博雅医院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在你单位检验科内的两个冰箱中发现过期的药品“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1盒和部分过期的医疗器械“总蛋白测定试剂盒(双缩脲法)”、“肺炎支原体抗体检测试剂盒”、“淀粉酶(Ams)测定试剂盒”共3盒。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问题产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使用劣药和过期的医疗器械,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楚。我局于2018年8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相关证据:
1.珠海博雅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2.现场检查笔录;3.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4.扣押的药品;5.询问调查笔录;6.珠海博雅医院法人董金梅、被委托人朴南春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一份;7.相片复制提取单一份;8.珠海博雅医院提供的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三份。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对其给予行政处罚。你单位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属于初犯,尚未造成社会危害的,涉案货值金额较小,参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符合“从轻情节”。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针对使用劣药的行为处予: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1盒,并处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200元)一倍罚款为200元;
2.针对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行为处予: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共3盒,并处20000元罚款;
3.上述合计罚款金额为2020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广东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 珠海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 珠海市金湾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