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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39号)

2018-09-11 15:03: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2018年第34期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8年第194号),涉及东莞市2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美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酪味吐司面包产品

珠海市新百和商贸有限公司夏湾分店销售的标示为东莞市美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酪味吐司面包”,(商标:圣安奇,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18-04-09),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东莞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酸价(以脂肪计)项目受原料、生产、储存运输、摆销等环节影响较大,当事人自查分析是因经销商运输造成的,但作为食品生产者应负主要责任,初次发现违法,且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减轻裁量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并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食药监食罚〔2018〕J1062804号。

该公司自查分析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在高温下长途运输过程导致。针对上述问题,该公司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对产品生产、储存、运输各个环节的监控,采用直达运输工具,必要时采用冷藏恒温运输物流方式,确保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出现质量问题。

二、东莞市利明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肉面包产品

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利琳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示为东莞市利明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肉面包”,(商标:/,规格:110克/袋,生产日期:2018-05-13),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东莞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东莞市食药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并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食药监食罚〔2018〕J2062801号。

该公司自查分析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客户贮存条件或在二次销售运输过程时运输环境没有达到清洁、阴凉、干燥、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储存运输不当和销售环节中产品相互挤压造成个别产品卷膜微小破损。针对上述问题,该公司采取以下整改措施:监测管控好工厂货车的运输环境,车厢洁净度,防晒措施是否到位;开展产品防护培训和检查工作,加强对产品包装的检查,确保使用合格的包装材料,加强成品出入库与在库储存环节检查,进一步完善产品装卸货、外箱检查等一切有助于产品防护的工作;与客户、物流承运方明确车辆运输要求,要做到清洁、阴凉、干燥、避免阳光直接照射。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09月10日

(责任编辑:李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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