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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药监局抽检742批次食品  12批次不合格

2018-09-05 17:48: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5日,江苏省食药监局官网发布通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局近期执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共涉及11类食品742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30批次,不合格样品12批次。其中酒类75批次,不合格1批次;蔬菜制品58批次,不合格1批次;糕点25,不合格4批次;速冻食品70次,不合格3批次;饮料20次,不合格2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57次,不合格1批次;粮食加工品118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105批次、蛋制品84批次、食用农产品80批次、调味品50批次均合格。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盐城市盐都区好又多连锁超市大冈加盟店销售的,标称为徐州盈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洋人挤压类糕点,生产日期为2018-01-25,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分别为2.2×104CFU/g,7.9×103CFU/g,5.4×104CFU/g,1.7×104CFU/g,6.0×103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菌落总数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104CFU/g。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二)东海县泉润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阜宁县永春食品厂生产的拥春阜宁大糕(熟食类冷加工),生产日期为2018-02-01,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36mg/g,标准规定不超过5mg/g。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三)盐城市盐都区吴江大润发超市大冈加盟店销售的,标称为盐城市盐都区旭日食品厂生产的休闲食品(散称糕点),生产日期为2018-03-21,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94g/100g,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100g。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四)苏果超市(盱眙)有限公司 销售的,标称为南通市华宜食品厂生产的杂粮酥 ,生产日期为2018-03-09,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6.2mg/kg,标准规定不超过5mg/kg。初检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复检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五)标称为苏州阳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阳山白龙天然泉水,生产日期为2018-06-11,铜绿假单胞菌5次检出值分别为22CFU/250mL,17CFU/250mL,0CFU/250mL,14CFU/250mL,0CFU/250mL,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六)仪征市刘集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销售的,标称为仪征绿源食用油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非转基因压榨浓香菜籽油,生产日期为2017-04-18,酸值(KOH)检出值为4.2mg/g,标准规定不超过3.0mg/g。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七)标称为江阴市长泾明强食品厂生产的蛋饺,生产日期为2018-06-05,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38g/100g,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100g。检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八)标称为江阴市长泾明强食品厂生产的百叶包,生产日期为2018-06-05,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70g/100g,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100g。检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九)标称为江阴市长泾明强食品厂生产的油面筋塞肉,生产日期为2018-06-05,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54g/100g,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100g。检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苏果超市(淮安)有限公司涟水炎黄大道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为烟台梅多克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皇家路邑士干红葡萄酒,生产日期为2016-12-28,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0.0002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测机构为国家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十一)南京市浦口区悦来福百货超市店销售的,标称为泰州老坛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鸭汤炖料(酱腌菜),生产日期为2017-11-09,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1.48g/kg,标准规定不超过1.0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48,标准规定不超过1。初检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复检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二)标称为扬州市碧海龙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为2018-06-25,铜绿假单胞菌5次检出值分别为4CFU/250mL,<1CFU/250mL,<1CFU/250mL,<1CFU/250mL,<1CFU/250mL,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南京、苏州、淮安、南通、盐城、徐州、连云港、无锡、扬州、泰州等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各有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控制措施,3个月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的不合格批次食品,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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