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3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2018年第七期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食品类第4期)》。
文号为吉食药监食行罚〔2018〕1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长春润泰商业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乌鸡被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为:长春润泰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乌鸡(标称生产者:聊城市祥润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日期:2018-01-15)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吉食药监食行罚〔2018〕12号 | 长春润泰商业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乌鸡案 | 长春润泰商业有限公司 | 恽鹏洲 | 长春润泰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乌鸡(标称生产者:聊城市祥润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日期:2018-01-15)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 主动履行 2018年9月15日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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