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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昶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2018-08-22 16:07: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官网8月21日消息,上海昶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违字〔2018〕0089号

当事人:上海昶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闵行区莘建东路58弄2号1510-1511室

法定代表人:周国玺

海关编码:3111967864

2012年9月25日,当事人委托上海风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香蕉干10178.71千克,申报规格型号:干、油炸、没有品牌,申报总价13464美元,申报商品编号0803900000,报关单号220120121010223205。经查,上述货物进口需申报货物等级,当事人未如实申报货物等级。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产品资料、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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