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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欣哲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2018-08-22 16:07:2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官网8月21日消息,上海欣哲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关业一缉违字〔2018〕0004号当事人:上海欣哲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45号508室U区49号

法定代表人:史小雄

海关注册登记编码:3120980024

当事人于2018年1月29日代理延锋百利得(上海)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导向件(安全带零件)2886千克34560个,报关单为223020181000001183,申报总价为FOB 24537.60美元;经查,实际总价应为EXW 24537.60欧元。

经上海浦江海关核定,全案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09051.99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8588.94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18年3月21日,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后主动向海关报明并申请改单。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当事人证明资料、情况说明,延锋百利得(上海)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证明资料、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2018年1月29日代理进口货物(报关单223020181000001183)币制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15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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