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禾振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088号707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
海关代码:3105960809
当事人于2018年1月19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抗冲击改性乙烯丙烯聚合物195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39023090,申报原产国为马来西亚,协定进口关税税率为0,申报价格CIF41457美元,进口报关单编号为221820181000068591。
经查,上述货物原产地证明与实际查验结果不符,不能适用协定税率,进口关税税率为6.5%。经核定,上述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273890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20829.34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书面陈述、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