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德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B区366室
法定代表人:吕正发
海关代码:3120980058
当事人受无锡威孚奥特凯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于2018年6月14日向海关申报自意大利进口一般贸易方式项下不锈钢杆8479千克,申报商品编号72222000,进口关税率为10%,增值税率为16%,申报价值CIF48881.19美元。进口报关单号222520181000192342。
经查,进口报关单222520181000192342货物实际价值为CIF48881.19欧元。经海关核定,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469989.08元,应征税款人民币101659.08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5659.41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于2018年7月13日自查发现,并向海关报明。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实际货物发票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