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数字产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继华
海关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512256484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枫路26号6层645室
经过调查,我关确认,上海数字产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进口的一批(旧)铁制托盘框架(报检编号:117000008931069,共计40尺×1只集装箱,货物无木包装,货值:520000日元,按照报检日日元兑换人民币中间汇率100:5.8579,折算人民币30461.08元),由于你单位内部工作失误,于2017年12月16日未经现场查验及卫生处理,已经擅自运递。以上行为有我关查问笔录、你单位情况说明等为证。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十)、第(十一)项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75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