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亮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监管松处字(2018)第272018000583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亮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亮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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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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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格润塞尔冻干缓释片(MFD.06/01/2017,EXP.05/01/2020)”120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 3.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元整。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56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按期将罚没款柒仟元交至指定代收机构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8年08月0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