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关于安徽明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18〕0081号)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违字〔2018〕0081号
当事人:安徽明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91号立基大厦办1-1209
法定代表人:管思涵
海关编码:3401964543
2018年2月24日,当事人委托上海申景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局部放电监测系统1台,申报总价200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9030849000,进口关税税率5.3%,报关单号220120181018070386。经查,上述货物的实际总价为140106美元。
经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179812.39元。
2018年3月13日,当事人主动至海关报明申报错误情形并申请改单。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