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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药监局公布60批次抽检合格食品样品信息

2018-08-09 14:09: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9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8年第35号),本次抽检食品共计60批次,检验结果均为合格。

为了激发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增强社会监督意识,营造浓厚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按照2018年全省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安排,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平台征集群众最关注的食品种类,根据投票结果确定排名前6位的食用植物油、酱卤肉制品、酱油、液体乳(灭菌乳)、小麦粉、淡水鱼为此次活动抽检品种,由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统一抽样检验,邀请新闻媒体全程参与见证抽样、检验过程。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示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不合格食品时,请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反映。

附件-2018年食品安全“你点我检”专项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6-2005)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抽检项目包括酸值/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苯并[a]芘等项目。根据产品标签标识、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决定具体检验项目。

二、肉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酱卤肉制品》(GB/T 23586-2009)、《真空软包装卤肉制品》(SB/T 10381-2012)、《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整顿办函〔2011〕1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食品整治办〔2008〕3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抽检项目包括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项目。根据产品标签标识、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决定具体检验项目。

三、调味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酱油卫生标准》(GB 2717-2003)、《酿造酱油》(GB/T 18186-2000)、《配制酱油》(SB/T 10336-2012)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抽检项目包括氨基酸态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项目。根据产品标签标识、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决定具体检验项目。

四、乳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GB 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抽检项目包括脂肪、蛋白质、非脂乳固体、酸度、铅(以Pb计)、黄曲霉毒素M1等项目。根据产品标签标识、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决定具体检验项目。

五、粮食加工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食品整治办〔2009〕5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食品整治办〔2008〕3号)、《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2011年第4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抽检项目包括总汞(以Hg计)、总砷(以As计)、铅(以Pb计)、镉(以Cd计)、铬(以Cr计)、玉米赤霉烯酮、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赫曲霉毒素A、黄曲霉毒素B1、溴酸钾、甲醛次硫酸氢钠(以甲醛计)、过氧化苯甲酰等项目。根据产品标签标识、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决定具体检验项目。

六、食用农产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抽检项目包括孔雀石绿、氯霉素、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等项目。根据产品标签标识、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决定具体检验项目。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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