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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2018-08-06 16:59: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6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 北望 罚〔2018〕 33 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K00300455J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田凤石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购进“体检专用查体车”后,于2012年3月29日,向其网站(网址:http//tj4thch.cn)的“专业科室”网页,上传了:“购置了本市最大、设备最先进的健康体检专用查体车”、“为国内配置最高的健康查体车之一”等信息,其中“本市最大”、“设备最先进”、“国内配置最高”使用了“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作为广告主的当事人自行设计并发布了上述网页信息,该信息对当事人查体科购进的仪器设备(健康体检专用查体车)进行了宣传。上述行为满足发布法律禁止情形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2. 举报材料; 3.询问笔录(受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网站平台截图;4.现场笔录、网页截图。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在听证会(2018年7月18日)上提出,其在单位网站发布的信息不属于广告,是对科室的介绍。作为医院上传上述信息,是落实上级对院务公开的要求。综合整个信息的内容,应该属于对查体设备的介绍,其中并未对查体服务进行市场推广的商业行为。卫生部的答复也规定了门诊病历登载本机构介绍等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批范围,所以当事人认为以上信息不属于商业广告。虽然该信息在语言使用中存在不恰当的地方,但考虑其发布信息的本意和背景,还有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应给予责令改正,而免于行政处罚的意见。经复核,当事人违法用语是在医院网站“专业科室”栏目下“查体科”的介绍中,其宣传形式为科室简介,但内容含有对科室提供服务的间接宣传,具有美化自身形象,拔高竞争优势,使服务对象认可并选择其服务的意图,符合商业广告的营销特征,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调整,不符合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不予采纳。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在现场检查当日删除并修改了违法广告内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了危害后果,当事人网站点击量较少,受关注程度较低,危害后果较小,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31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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