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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荆溪王红梅餐厅涉嫌无证经营餐饮

2018-08-01 14:46: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8年8月1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8年7月31日)》,闽侯县荆溪王红梅餐厅涉嫌无证经营餐饮。

行政处罚决定书(侯市场监管荆罚字【2018】17号)显示,当事人经营面积约48平方米,从业人员3人,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无经营网络订餐服务,无经营高风险食品,符合《福建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属于小餐饮。当事人于2017年3月29日取得《营业执照》,名称为闽侯县荆溪王红梅餐厅,于2017年8月开始,在没有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经营饭店,截至案发之日(2018年3月14日),当事人经营的小吃店共产生6300元经营额,共获利510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当事人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小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行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510元; 并处罚款2000元。

 

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公开时间

备注

食品

侯市场监管荆罚字【201817

关于闽侯县荆溪王红梅餐厅无证经营餐饮案

陈克地

350121600285014

陈克地

当事人经营面积约48平方米,从业人员3人,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无经营网络订餐服务,无经营高风险食品,符合《福建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属于小餐饮。当事人于2017329日取得《营业执照》,名称为闽侯县荆溪王红梅餐厅,于20178月开始,在没有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经营饭店,截至案发之日(2018314日),当事人经营的小吃店共产生6300元经营额,共获利510元人民币。

当事人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小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行为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510元;
2
、并处罚款2000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6-7

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7/30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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