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8年8月1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8年7月31日)》,上海心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擅自设立库房。
行政处罚决定书(鼓市场监管罚字〔2018 〕118号)显示,上海心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从2016年底开始使用由公司员工租用的东街121号新亚大厦9层905、906、14层1407作为上海心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临时周转仓库,存放第三类医疗器械(包括介入的外周扩张导管、微导管、支撑导管等)。该公司在新亚大厦设置库房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行为属擅自设立库房的违法行为。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3万元罚款。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 公开时间 | 备注 |
医疗器械 | 鼓市场监管罚字〔2018 〕118号 | 上海心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擅自设立库房案 | 上海心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913101185515694630 | 潘福良 | 上海心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从2016年底开始使用由公司员工张丽梅、杨军租用的东街121号新亚大厦9层905、906、14层1407作为上海心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临时周转仓库,存放第三类医疗器械(包括介入的外周扩张导管、微导管、支撑导管等)。该公司在新亚大厦设置库房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行为属擅自设立库房的违法行为。 |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3万元罚款。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9日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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