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涉嫌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近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8年7月11日)》,公开6起行政处罚信息。
2018年7月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共6件) | |||||||||||||
序号 |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 公开时间 | 备注 |
1 | 食品 | 融市场监管 音西 罚字〔 2018 〕 11 号 | 福州运善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案 | 福州运善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 91350181MA2XR7TA3H | 林运顺 | 2018年1月5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手上购买了25箱百仙牌清江食用盐,进价38元/箱,售价50元/箱,货值金额计1250元。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向餐饮店、幼儿园食堂销售上述百仙牌清江食用盐23箱,剩余的2箱被依法扣留。 | 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手上购进百仙牌清江食用盐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行为危害后果较轻,属于予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并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4-23 |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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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食品 | 连市场监管黄罚字〔2018〕第17号 | 关于连江兴海学校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 连江兴海学校 | 52350122488348819Q | 林贤祥 | 2018年6月4日,我局黄岐所检查人员在连江兴海学校食堂检查,发现其采购“蛋糕面包”食品未查验供货商连江县安凯乡怀昌糕饼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行为,即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8年6月4日下午,当事人从连江县安凯乡怀昌糕饼店购进“蛋糕面包”食品。由经营者黄怀昌送货到当事人食堂处,食堂管理员林秀莺接收。“蛋糕面包”食品详细信息如下:数量90包,规格5块/包,单价5元,用透明塑料袋包装,标注了名称“蛋糕面包”、配料“精面粉、奶油、鸡蛋、白砂糖、香料等”、保质期“夏天5天,冬天7天”,和类似印章印制的“DANGAOMIANBAO”字样,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等其他信息。6月4日下午检查现场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和健康证复印件,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和“蛋糕面包”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其中供货商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签发日期为2011年,该食品流通许可证早已过期失效,经营者黄怀昌的健康证明也已过期失效。委托代理人林秀莺承认接收上述食品时只是清点了数量,没有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采购食品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发后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但仍无法提供涉案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检查后当事人对涉案的“蛋糕面包”食品作销毁处理。上述食品货值金额450元。 |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补齐供货商的许可证等材料,同时涉案的食品全部销毁,未供应给学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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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食品 | 连市场监管潘罚字〔2018〕11号 | 关于连江县潘渡乡马家洪食品摊涉嫌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案 | 马家洪 | 92350122MA2XT6NNXN | 马家洪 | 2018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雪牌加碘精制盐无法提供进货来源,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该批食盐,并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8年5月底,当事人从福州南通鲜易食杂店以50元/件的价格购入3件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雪牌加碘精制盐。该批食盐50包/件,400克/包,当事人零售价1.5元/包,共售出18包,剩余产品均于案发时被我局扣押。本案案值金额225元,违法所得9元。 | 当事人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行为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罚:1、罚款337.5元。2、没收涉案的食盐132包。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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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食药监案件 | 梅市场监管罚字〔2018〕44号 | 闽清县六都华恩商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 350124600026642 | 刘宜春 | 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6-29 |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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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食药监案件 | 梅市场监管罚字[2018]043号 | 闽清县坂东会坤商店涉嫌无资质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
| 92350124MA2YEMRE41 | 刘会坤 |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资质的情况下从事食盐批发销售, | 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6-29 |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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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食品 | 榕晋市场监管执罚字〔2018〕23 号 | 福建多福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散装土鸡蛋”案 | 福建多福食品有限公司 |
| 林秀美 | 当事人在散装土鸡蛋的进货及销售环节, 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2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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