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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食药监局通报第十五次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2018-07-04 16:27: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3日,济南市食药监局官网通报第十五次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通报称,按照市局飞行检查方案的安排,6月组织了我市第十五次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本次共检查了3家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济南康之源大药房有限公司、济南七星大药房有限公司、济南悦鑫堂大药房有限公司;7家药品连锁门店: 济南七星大药房有限公司恒济堂药店、济南惠好大药房有限公司长兴美郡店、济南康之源大药房有限公司宏源药店、济南长清神农连锁有限公司新城店、山东恒丰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长清德生堂药店、山东先大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长清东来店、济南悦鑫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长清宏民店;3家单体药店:济南市长清区复鑫堂药店、济南市长清区广源堂药店、济南益寿堂医药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一、济南市长清区复鑫堂药店、济南市长清区广源堂药店、山东先大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长清东来店等3家药品经营企业在质量管理体系、药品分类管理、销售管理、设施设备配置等方面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达到撤销GSP认证证书的条件。

二、济南七星大药房有限公司、济南悦鑫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两家零售连锁总部,在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较突出,风险较大。市局对其进行了约谈,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三、被撤销GSP证书的企业,依照《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食药监药市[2016]48号)规定,自《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被撤销之日起,必须停止一切药品经营行为。对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依据《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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