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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港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2018-07-02 15:26:2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官网2018年7月2日消息,上海华港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18〕123号

当事人:上海华港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68室

法定代表人:沈宁

海关代码:3101965077

当事人受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于2017年11月27日向海关传输提单CMC062E18421项下一批集装箱空箱(20英尺6个,40英尺1个)暂时进境电子舱单数据。经查,其中集装箱TCNU5154690内实际装有滤芯200个。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舱单数据传输单证、空箱暂时进出境备案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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