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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查获海洛因近1公斤

2018-06-25 15:52:44 海关总署网

近日,首都机场海关旅检现场关员在对一进境旅客行李进行X光机过机检查时,发现其行李内有大量疑似粉末状物品。

该旅客自行提取行李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入境,通关时神态略显紧张,放置行李时略有迟疑。该旅客的托运行李在X光过机过程中,海关关员通过过机图像,初步判断其行李内有粉末状物体。鉴于其乘坐航线、携带物品等特征与传统带毒人群相仿,现场关员遂决定实施开箱查验。经开箱检查,其托运行李中放置1个黑色尼龙制旅行双肩背包,在双肩背包中装有鞋和T恤衫,另外有8小包装有黄褐色粉末物的塑料袋。经现场初检,确认黄褐色粉末为毒品可疑物海洛因, 毛重1.078千克。

在现场关员讯问过程中,该旅客神情恍惚、闪烁其词,称背包不属于其个人所有,且不知晓里面的物品,拒不承认其携带毒品入境的事实。

经核实,犯罪嫌疑人约瑟夫朴尔,自中东转机到达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持中东某国护照入境,通关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

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约瑟夫朴尔行李内携带入境的黄褐色粉末为海洛因,净重991.85克,属于《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中规定的毒品。

北京海关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走私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走私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毒品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目前,北京海关缉私局对犯罪嫌疑人约瑟夫朴尔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对其携带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依法进行扣押。(京关宣/文)

(责任编辑: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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