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2018年6月22日消息,上海市奉贤区中医医院涉嫌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监管奉处字(2018)第262018000348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市奉贤区中医医院涉嫌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炮制规范的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市奉贤区中医医院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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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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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17年10月25日,我局依法对上海市奉贤区中医医院使用的黄芪(上海德华国药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7071902)和炒决明子(上海养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70807)进行专项、专题抽验。2017年3月6日,我局收到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1份,编号YC201701986,检品名称:黄芪,批号2017071902,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不合格项目为【检查】重金属及有害元素。检验依据: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黄芪按劣药论处。2018年4月15日,我局收到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编号为YC201701984的检验报告书,检品名称:决明子(炒决明子),批号170807,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不合格项目为【含量测定】。检验依据: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药品成份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的规定,上述决明子(炒决明子)为劣药。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3日,从上海德华国药制品有限公司购入上述黄芪50kg,购入单价是65.6元/kg。购入后,当事人将上述黄芪用于临床配方使用,除我局抽样的180g外,当事人共使用上述批号黄芪49.82kg,配售单价为0.082元/g,销售所得共计4085.24元。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3日,从上海养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入上述决明子(炒决明子)20kg,购入单价是24元/kg。购入后,当事人将上述决明子(炒决明子)用于临床配方使用,除我局抽样的180g外,当事人共使用上述批号黄芪19.82kg,配售单价为0.03元/g,销售所得共计594.6元。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9400元),没收违法所得(4679.84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玖仟肆佰元整、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陆佰柒拾玖元捌角肆分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8年0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