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22日,海南省质监局官网发布屯昌屯城恒鑫水泥制品厂生产销售不合格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案。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屯昌屯城恒鑫水泥制品厂 |
被处罚单位经营者姓名:朱寿福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屯质监罚字〔2018〕4号 |
案由:屯昌屯城恒鑫水泥制品厂生产销售不合格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 2017年10月25日,屯昌质监局联合省质检所依据省局统检计划,在该公司抽取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经检测不合格,涉案货值2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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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不合格产品货值50%计106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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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交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海南省屯昌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8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