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官网2018年6月20日消息,上海世贸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东关缉违字[2018]0082号
当事人:上海世贸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丁浩
海关代码:3122260BHB
当事人委托捷旺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海关申报自德国进口一般贸易方式项下半导体检测用扫描声学显微镜1台,申报商品编号9030820000,关税率为0,增值税率为17%,申报价值FOB50000美元。进口报关单号223320151332151357。
经查,进口报关单223320151332151357项下货物实际为半导体检测用扫描声学显微镜,利用声学回波技术,非破坏性地无损检测半导体IC芯片内部,应归入9031803100,关税率为5%,增值税率为17%。经海关核定,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401681.8元,应征税款人民币74712.49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9127.76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