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获悉,天津金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场监管稽罚〔 2018 〕 J8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 基本情况 | 当事人名称:天津金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注册号:120000400055997 经营场所: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环湖中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韩业 组成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餐厅、桑拿浴。 |
违法行为类型 | 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 年 4月8日 |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稽罚〔 2018 〕 J8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金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120000400055997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环湖中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 韩业
违法事实:根据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17第55号公告的要求,当事人应自2017年9月12日起120天内关闭,并进行企业注销登记。至2018年1月10日,当事人仍未进行注销登记。上述行为满足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要证据:1、当事人主体基本信息卡;2、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5号决议关闭涉朝企业的公告;3、市市场监管委收文处理单;4、国家工商总局企管局电话记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名称及印章)
2018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