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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华硕加航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被行政处罚

2018-06-04 10:54: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官网5月31日发布的津市场监管丽新罚〔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华硕加航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被行政处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 丽新 罚〔 2017 〕 2 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华硕加航商贸有限公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雷

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15年12月7日和2015年12月23日从绥芬河慧博经贸有限公司以6.125元每瓶的价格购进佐洛大雅多莉娜甜豌豆罐头36瓶和120瓶,并自行打印、张贴中文标签后进行销售。因工作失误,造成中文标签中的营养标签内容不含有核心营养素(钠)含量以及所有核心因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内容缺失,同时将中文标签中原产国打印错误。至执法人员检查为止,你(单位)经营涉案罐头的货值金额为1604.88元,违法所得446元,库存涉案罐头52瓶。上述行为满足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截图;3.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执、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4.查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扣留罚没物品入库单、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送达回执、关于上缴保存佐洛大雅多莉娜甜豌豆罐头的申请;5.对授权委托人席凤芝的询问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6.当事人购进佐洛大雅多莉娜甜豌豆罐头的供货商绥芬河市慧博经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卫生证书、进货发票及说明复印件,当事人的进货台账、销货台账、入库单复印件、成本核算单;7.关于协查绥芬河市慧博经贸有限公司的函、EMS快递单、关于协查绥芬河市慧博经贸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的回复。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本局于2018年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场监管丽新罚告〔2017〕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销货台帐、进货发票、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报关单等材料,并积极改正其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从轻情形。参考《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购进的佐洛大雅多莉娜甜豌豆罐头营养成分表内容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第4.1条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佐洛大雅多莉娜甜豌豆罐头52瓶(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津市场监管丽食查扣〔2017〕17号);2.没收违法所得446元人民币;3.罚款5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8日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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