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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博杰瑞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

2018-05-16 22:56:1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官网获悉,因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天津市博杰瑞商贸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场监管辰企工处【2017108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天津市博杰瑞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号

120113000180529

法定代表人姓名

吴飞越

违法行为类型

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吊销营业执照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619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辰企工处〔2017〕108号

当事人:天津市博杰瑞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号:12011300018052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飞越

住 所: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北南仓道南(储宝钢材市场内E1-21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5月5日,我局收到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企管处下发的《关于下发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名单的通知》,名单中列明天津市博杰瑞商贸有限公司已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报送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年报。2017年5月10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现查明:2013年12月17日,当事人经核准登记,领取公司营业执照。当事人已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报送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年报,且经现场检查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已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7年5月5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企管处下发的《关于下发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名单的通知》及附件名单,1份,共4页,证明案件来源;

2.2017年5月24日,执法人员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业务系统截取的当事人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未报送年报的截图,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报送年报;

3.2017年5月1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已无法取得联系;

4.2017年5月17日制作的照片打印件1张,共1页,证明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已无法取得联系;

5.2017年5月25日,执法人员打印的当事人户卡,1份,共2页,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本局于2017年6月2日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tjxy.gov.cn)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场监管辰企工听告〔2017〕108号),同时在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管理局政务网(www.tjaic.gov.cn/beichen)公告公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当停止经营活动,债权债务由股东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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