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2日,南宁海关官网发布走私违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东兴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报送表 填表时间:2018.4.27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关缉违字〔2018〕0028号 |
执法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
案件名称 | 2018.1.19靖西县捷达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案 |
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 靖西县捷达贸易有限公司,海关备案编码:4507960140,法定代表人:王玉兰 |
违法事实和理由 | 2018年1月,当事人靖西县捷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达公司)业务经理林师有接受一名越南客户委托,代理该客户办理一批按摩仪等杂货的出口手续。该批杂货是越南客户从国内采购,包括头部按摩仪60台、两个型号的保温桶590台。由于越南客户没有办理出口业务资质,因此委托捷达公司代理该批货物出口手续。林师有并没有查看货物实际情况,就根据越南客户提供的数据制作相应的成交确认书、发票和装箱单等单证,将单证材料递交给广西和昇报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昇公司)报关员黄国柱,委托和昇公司代理该批杂货的出口报关手续。2018年1月19日,捷达公司委托和昇公司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东兴海关申报出口头部按摩仪60台、不锈钢电热保温开水桶(ML-25C)360台、不锈钢电热保温开水桶(ML-15D)230台,总价值为193200人民币, 报关单号为720720180078001778。经我关查验科查验,该票货物实际为:头部按摩仪40台、不锈钢电热保温开水桶(ML-25C)120台、不锈钢电热保温开水桶(ML-15D)80台,另外有数码检测仪28件、熏蒸沐足保健桶100件、护发品205件、洗发液30件、精华液24件、围裙5件、熏蒸祛湿粉22件共7项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其中数码检测仪归类为商品编码90189000,熏蒸沐足保健桶归类为商品编码90191010,护发品归类为商品编码33059000,洗发液、精华液归类为商品编码33051000,围裙归类为商品编码62114390,熏蒸祛湿粉归类为33079000。经靖西市国家税务局龙邦分局证实,捷达公司未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享受出口退税资格。经查阅2018年出口商品关税、暂定税税率表,上述未申报商品均不涉及出口关税,因此当事人申报不实及未申报行为仅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的统计项目为品名及编码,数量及价格。捷达公司业务经理林师有负责与越南客户联系及制作单证等货物的出口事宜,并委托和昇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是造成此次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 |
处罚结果 | 1、对当事人靖西县捷达贸易有限公司处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 |
救济渠道 |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其他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