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6日,新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有虚假宣传的嫌疑,同日,该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 当事人为更好地推销其商品,在其天猫网店“oliva/欧利华旗舰店”分别于2016年12月到2017年6月中旬期间以“全球领先”介绍其网店内的“oliva/欧利华足疗机脚底按摩器全包裹3D足部按摩器足底脚部按摩器”;于2015年10月到2017年11月中旬期间以“上等PU皮,透气性强,并经过特定净化防尘处理,低异味,零刺激”、“让按摩面积高达98%”、“增加覆盖面95%”、“舒适度提升98%”、“使用寿命延长2-3倍”、“按摩效果提升2倍”等内容介绍其网店内的“oliva/欧利华按摩椅家用全自动太空舱老人揉捏多功能全身按摩沙发”,二者均无法提供证明“全球领先”、“零刺激”的证据,宣传所用的数据也无出处,属编造,足以使顾客对上述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产生误解。违法经营期间,“oliva/欧利华足疗机脚底按摩器全包裹3D足部按摩器足底脚部按摩器”的成本220元/台,销售价格999元/台,促销价399元/台;“oliva/欧利华按摩椅家用全自动太空舱老人揉捏多功能全身按摩沙发”的成本4000元/台,销售价格26800元/台,促销价10899元/台,当事人一般以促销价进行销售。由于当事人未单独记账,天猫网店的商品详情介绍在不断更换,上述宣传内容未一直挂在页面上,且网店有满减等优惠活动,故当事人经营上述两款商品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上述内容由当事人自行发布,无法单独计算广告费用。本案查获前,当事人对上述内容已进行了修改。
当事人以“全球领先”和“零刺激”介绍其网店内的商品,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行为;当事人对其网店内的商品介绍使用虚假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数据广告行为。
鉴于当事人配合案件调查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如下:罚款11000元。
对当事人发布虚假数据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