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4日,安庆市信息公开网发布《安庆市工商质监局经济检查执法局2018年度一季度行政处罚结果公示》,公开3起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社会统一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宜工质罚字[2017]1201710090001号 | 安徽弘一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 安徽弘一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340800000182339 | 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一款(二)项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安庆市工商质监局;2018-01-02 | |
2 | 皖(宜)工质罚字[2017]1201712250001号 | 周茂山销售侵犯“箭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连体坐便器案 | 安庆市开发区小周卫浴批发部 | 340891600087582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1:没收扣留在案的(9个型号)191只“ARROVV”连体坐便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安庆市工商质监局;2018-02-25 | |
3 | 皖(宜)工质罚字[2017]1201710200001号 | 方文科涉嫌销售侵犯“华润”注册商标油漆案 | 安庆市开发区宜方化工经营部 | 340800600048113 |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安庆市工商质监局;2018-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