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内蒙古五原县市场监督局成功调解了一起预付费消费纠纷。
2017年11月,家住五原县隆兴昌镇的王先生,在县城里一家天然气加气站,办理了一张2000元的预付费卡,办卡时加气站工作人员告知王先生加气站正在搞促销活动,一次性预存2000元,天然气零售价按每立方3.1元的优惠价格执行。进入2018年元月,加气站单方将王先生的预付费卡天然气单价上调至每立方3.56元,王先生发现自己的预付费卡单价上调后,及时找加气站交涉,加气站工作人员以天然气价格整体上涨为由,执意让王先生补交差价,否则拒绝给王先生车辆加气。王先生多次与加气站交涉未果。无奈之下于近日到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投诉,工作人员认真接待并及时展开调解。
调解中,消费者王先生称“我办卡时加气站正搞活动,承诺一次性预存2000元,天然气零售价按每立方3.1元的价格执行,我们是预付费消费,我要求加气站应按办卡时约定的零售价兑现,现在给我们涨价不合理,我们不能接受”。
加气站经理声称,我们只是天然气零售企业,今年开始天然气供应紧张,现在上游批发企业给我们的价格不断上涨我们也没办法,我们不能亏本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加气站应当按照办卡时约定的价格提供天然气。王先生的诉求是合理的应当依法支持。
加气站经理辨称,天然气价格属于政府定价,如果天然气价格不上涨,我们还会按办卡时约定的价格兑现的。现在天然气价格上调了,我们不能赔钱卖。再说,我们现在执行政府定价也没有错呀。加气站经理明显表示不服。至此调解工作陷入了僵局。
该局工作人员经过认真梳理认为这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消费纠纷,它涵盖了预付费消费纠纷、价格纠纷、合同纠纷等诸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而王先生在加气站办理了预付费卡,就与加气站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王先生的预付费卡未消费部分属于逾期交付标的物,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加气站应该按照原价格执行。
该局再次召集王先生和加气站负责人展开调解,经过工作人员有理有据、耐心细致的调解,加气站经理最终同意按办卡时约定的零售价格,兑现王先生预付费卡剩余的天然气。至此,一起因预付费卡消费引发的纠纷的解决画上了圆满句号。 (徐凤仙、田建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