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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彩钢棚现质量纠纷谁担责

2018-03-19 23:39:23 中国消费网

2014年5月,街道居民彭某为修缮房屋屋顶漏水问题,向经销商张某购买彩钢棚105平方米,以支付现金方式完成交易,张某负责安装到位。因彼此熟悉,张某未给彭某出具任何销售凭证。随后,彭某因病外出治疗。2017年12月,彭某返家发现彩钢棚出现大面积油漆脱落并生锈穿孔等质量问题,与经销商协商不成后向辖区工商所投诉。

工商人员在调查时,经销商张某提出生产厂家知道该批次彩钢棚出现质量问题,于2016年8月进行了集中免费更换,其间,消费者彭某并未反馈其质量问题,自己没有责任。张某提出,3年已经超过了规定的保修期限,因此拒绝接受调解。

消费投诉是否超期限?工商部门是否受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六条: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第(六)项“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的规定,解决此纠纷焦点是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这是认定的关键点。工商人员通过走访彭某家周边居民了解到,其间,彭某及家人都未在此居住,以及彭某外出治病提供的外地医院医疗凭证,应认定彭某在外出治病于2017年11月归家。之后,才知道自己消费权益受到侵害,知晓消费权益受到侵害不满一年的客观事实,因此属于可受理范围。

投诉受理后,张某提出生产厂家知道此批次彩钢棚出现质量问题,在2016年8月对此批次彩钢棚进行集中更换中,漏换了彭某该批次有质量问题的彩钢棚,其责任应该由生产厂家承担,并提出对其生产厂家投诉追责,要求工商部门一并受理。那么,生产厂家是否应该因张某的投诉进行并案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规定,生产厂家与张某是生产经营者,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受《消法》调整,应不予受理,不能并案调解。

张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消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在2016年8月,经营者张某明知该批次彩钢棚出现质量问题,在配合生产厂家采取召回措施时并未及时主动联系彭某,致使彭某使用的不合格彩钢棚没有召回,经营者张某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如何认定?对于当时的交易金额,双方说法不一,彭某认定当年支付张某的货款为6000元,张某认定彭某只支付了3500元。《消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但在交易过程中,张某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任何销售凭证给彭某,应承担主要过错。

虽然张某承担的赔偿金额无法认定,但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工商人员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张某为彭某更换安装同类产品且质量合格的彩钢瓦。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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