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维权>>

哈尔滨仲裁委公布2017年十大消费仲裁案例

2018-03-19 15:16:08 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哈尔滨讯 (记者 刘传江)日前,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公布2017年度十大消费仲裁案例,其中包括微商购物、过期食品、家电、汽车质量等10起与消费者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

2017年3月,李女士在微信好友董小姐处购买一套某国际品牌护肤品。收到护肤品当日,李女士便开始使用,结果次日便出现严重红肿的过敏现象,遂与董小姐联系退货退款事宜。董小姐以该护肤品为海外代购,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为由拒绝退款,并且董小姐认为双方属于委托关系,相应的法律后果应该由李女士自行承担。双方协商未果,李女士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董小姐退还货款及运费共计1796元,并支付货品售价三倍的赔偿。

仲裁庭认为,依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董小姐在朋友圈发布的产品广告,双方之间应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李女士在收到产品次日便向董小姐提出退货退款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另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只有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才能适用三倍赔偿。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董小姐存在欺诈,故不支持李女士的该项请求。最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裁决董小姐赔偿李女士货款及运费1796元。

其他消费仲裁案例有:质量问题要退货退款需按贵的算、电脑质量有瑕疵举证责任在商家、场所安全应保障发生意外要赔偿、开具发票是义务法定责任要承担、赠品也为消费品产品质量要合格、口头承诺不能改特别约定应遵守、明知商品已过期三倍赔偿消费者、汽车质量不合格经销商应先赔偿、顾客拔罐受烧伤服务不当应赔偿 。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