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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 三年接到3431件有关“定金”的咨询投诉

2018-03-16 20:21:49 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网福州讯(记者 张文章)3月14日,福建省泉州市文明办、泉州市工商局发布消费警示“预付定金需谨慎”,提倡各方共同遵守一诺千金,做到经济生活不失信。据统计,2015年至今三年多来,泉州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共接到3431件关于“定金”(或订金)的咨询投诉件,其中有近2000件是关于消费者单方原因要求退定金或订金的消费咨询。

泉州市工商局称,近年来,因消费者单方原因不想买车、购房、拍婚纱照等要求退定金或订金遭拒的案例屡见不鲜。泉州市12315前不久就接到本地一名消费者电话,称其在一家车行订购一辆汽车,交了1万元定金,回家后家里人对这款车型不满意,消费者要求退定金被车行拒绝,双方协商无果,寻求12315帮助。12315工作人员虽然很愿意帮助消费者,但是在商家没有违约的情况下,无法介入调解。

泉州市工商局指出,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两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买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买方违约则定金将被卖方没收,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上述案例中消费者支付车行定金1万元,后因个人原因返回不想购买该款汽车,则无法邀请商家退还定金。

泉州市文明办、泉州市工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协议、交付定金、订金前,要注意多方面考察清楚商家的信誉、能力水平;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认真查看条款内容,将商家的额外、口头承诺写进协议保留证据;科学、理性消费,避免盲目、冲动消费,一诺千金,确保经济生活不失信,争做文明诚信公民。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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