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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2017年度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十大典型案例

2018-03-16 16:34: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衡阳市工商局官网获悉,为更好地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守法厂商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提醒市民注意消费过程的陷阱、权益维护等,衡阳市2017年度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一、衡阳市石鼓区个体经营户黄某销售侵犯“贵州茅台”、“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货值金额4.44万元。衡阳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依法扣押的54件假酒已予以销毁,并处罚款15.43万元。

二、衡阳市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案值1.25万元,取得违法所得0.115万元。衡阳市工商局蒸湘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合计2万元。

三、衡阳市蒸湘区某眼镜店销售侵犯“枠”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眼镜架案,案值金额0.741万元。衡阳市工商局蒸湘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尚未售出的侵权眼镜架58付,并处罚没款合计1万元。

四、衡阳市珠晖区某家电经营部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燃气灶案,货值金额0.7万元。衡阳市工商局珠晖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并处罚没款合计0.5万元。

五、衡阳县某工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服装案,货值金额1.01万元。衡阳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合计2万元。

六、常宁市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货值金额2.8928万元。衡阳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0.2373万元,罚款3.2627万元。

七、衡阳市某体育用品店销售不合格运动鞋案,货值金额1.9918万元。衡阳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尚未售出的不合格运动鞋6双,并处罚没款2.1025万元。

八、衡阳市某木业批发部销售不合格板材案,货值金额0.87万元。衡阳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合计0.88万元。

九、耒阳市个体经营户贺某销售侵犯“梦之蓝”“天之蓝”“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案值金额0.549万元。耒阳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扣押在案的侵犯“梦之蓝”“天之蓝”“海之蓝”白酒共75瓶,并处罚款1.09万元。

十、石鼓区个体经营户王莫销售侵犯“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机配件案,案值金额0.22万元。衡阳市工商局石鼓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手机配件合计585套,并处罚款0.5万元。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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