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涉嫌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无证经营假药……3月15日,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4起行政处罚信息。
关于上海金奉豪享来餐饮有限公司涉嫌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监管奉处字(2018)第262017003710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金奉豪享来餐饮有限公司涉嫌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金奉豪享来餐饮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7年11月20日, 我局收到上海市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编号为NO:VZ171096的检验报告一份,报告显示从你公司抽检的色拉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2017年10月24日,你公司从小兴蔬菜经营部购进了西生菜7.5公斤,经过清洗加工,配上色拉酱后做成色拉,并以单价8元/份的价格进行销售,因你公司每星期做财务盘点,且色拉基本作为套餐内配套产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菌落总数超标的食品按无违法所得论处,因未能确认其当天制作色拉的份数,其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以不足一万元论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5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伍仟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奉贤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奉贤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8年02月27日 |
关于上海寅屹会展会务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监管奉处字(2018)第262017003755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寅屹会展会务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寅屹会展会务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随塘河路51号设有一食堂,该食堂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为347人供应饭菜。自2017年7月9日开始至2017年8月24日,共为347人提供餐饮服务,当事人收取每人次早餐3元、午餐及晚餐每人次8元,故认定其违法所得为7741元,货值金额为7741元。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741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将没收款和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8年03月01日 |
关于上海一只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二部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监管奉处字(2018)第262017003774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一只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二部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一只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二部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抽检不合格罚款25000元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25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罚款25000元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8年03月01日 |
上海西介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假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监管奉处字(2018)第262017003577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西介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假药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药品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西介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奉贤区金汇镇大居二标段百曲卫生服务中心北侧开设有“西介优品屋”从事日用品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下,于2017年10月25日起,开始在上述经营场所从事日本药品的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所售药品均由其法定代表人从日本代购回国,且均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当事人柜台查见的日本药品具体情况如下:“乐敦COOL40α眼药水”5件,售价为人民币17元/件,货值金额为人民币85元;“乐敦Vita40α眼药水”5件,售价为人民币17元/件,货值金额为人民币85元;“santen参天FX NEO眼药水7件,售价为人民币27元/件,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89元;“乐敦Lycee小红花隐形眼镜眼药水”3件,售价为人民币27元/件,货值金额为人民币81元;“池田模范堂无比滴液体MUHI S2a止痒露”3件,售价为人民币70元/件,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10元;“池田模范堂液体MUHI婴儿无比滴”4件,售价为人民币60元/件,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40元。上述日本药品的标签上均标注有日语“第二类医药品”或“第三类医药品”以及“用法用量”等内容。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药品总计27件,货值金额总计人民币890元。另查明,当事人自2017年10月25日至2017年11月02日案发之日止,尚未就上述药品有销售记录,故无违法所得。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178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 壹仟柒佰捌拾(大写)元、违法所得 零 (大写)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8年03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