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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十大消费维权调处典型案例发布

2018-03-14 17:34: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14日,安徽省工商局官网发布2017年安徽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十大消费维权调处典型案例。

1、合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调处针对老年人奖券式保健品推销纠纷案

2017年10月22日,合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收到一位83岁江苏退休老师邮寄的一封近10页的手写投诉信,称其2017年春节期间收到两盒礼品和一张三等奖奖券的快件,其拨打快件存单的客服电话询问奖券事宜,对方声称缴纳1380元会费即可免费获得后续保健用品,老人未多想即缴纳了会费,但事后意识到自己并不需要,多次拨打客服请求退款未果,由于快递单地址不明、公司名称不详,导致老人维权困难重重。

接诉后,工作人员当即在第一时间分别拨打老人和被投诉公司客服的电话了解详细情况,联系到被投诉公司的负责人。经过耐心细致的法律宣传和沟通,该负责人表示会尽快退款并责令相关工作人员向老人赔礼道歉。2017年10月24日,老人收到1380元的退款,并接受该公司工作人员的真诚道歉。

2、蚌埠市固镇县市场监管局调处未成年人购买手机纠纷案

2017年2月10日,蚌埠市固镇县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接到陈女士投诉,反映2月8日其12岁的女儿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从固镇县城某手机店购买了品牌手机一部。第二天,陈女士发现后,带着手机与商家协商,希望商家退货,而商家对此却不予理会。

接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陈女士认为,孩子年仅12岁,为未成年人,在消费观念上缺乏理性,在购买行为上缺乏一定的选择力和判断力。商家在没有家长或监护人的陪同下,不应向未成年人销售高价商品。商家认为,消费者自愿购买手机,该款手机热销,购买的年轻人很多,该手机店未出现过退货现象,且该手机已被打开使用,包装被撕坏,因此商家坚持不愿退货。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12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订立的合同,经法定监护人追认后方为有效。经调解,双方达成谅解,商家同意扣除少部分折旧费后,将手机款退还给陈女士。

3、黄山市工商局调处汽车“三包”纠纷案

2017年11月,黄山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汪先生现场投诉,称其2015年5月在市区某汽车4S店购买一辆家用汽车,“三包”期限内,汽车出现多次故障,先后更换1次变速箱、2次方向盘、3次座椅、4次飞轮,虽经多次维修,故障却未彻底修好。后经4S店和厂家技术人员确认,该车因存在一定缺陷,导致更换的新飞轮使用不久就会出现损坏,影响正常使用。汪先生要求4S店退车或更换其他型号的车辆,却遭到拒绝。

接诉后,工作人员随即前往4S店调查并约谈企业负责人,经了解,汪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现该车的故障只能通过更换飞轮解决,而更换的新飞轮使用不久就会出现损坏,4S店通过维修无法彻底解决该问题。工作人员在查看车辆维修记录后发现,该车仍在“三包”期限内,但累计维修时间已达数月之久。根据《家用汽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关规定,在家用汽车商品“三包”有效期内,因商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商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经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4S店为汪先生更换其他型号的新车。

4、滁州市来安县市场监管局调处团购商品房纠纷案

2017年12月1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陈某投诉,称其2017年10月5日在来安县某开发商处购买一处商品房,在签订购房协议书时缴纳预付款20000元,并交纳团购费36000元。后消费者发现该团购价并不优惠,每平米比批复的开盘价还高出500多元,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及团购费,但开发商及销售公司迟迟不愿退还,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接诉后,中心工作人员立即进行了解核实,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经多次调解,开发商和第三方销售公司退还5.6万元给消费者。

5、亳州市工商局调处快递损坏纠纷案

2017年4月21日,亳州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张女士投诉,称其于2017年3月16日将一瓶价值1300元的“海蓝之谜化妆液”通过某快递公司寄到外地。物品投递到目的地后,收件人发现瓶体破裂,瓶内液体全部漏尽,张女士认为该邮寄公司应该赔偿其损失。

接诉后,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消费者提供的购物发票及快递相关票据,确定情况属实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中心进行调处。快递公司负责人承认其公司工作人员未提及保价服务,未履行易损物品提醒告知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等规定,快递公司未尽到提醒告知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快递公司向张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1300元。

6、安庆市迎江区市场监管局调处空调维修纠纷案

2017年8月3日,安庆市迎江区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接到70多岁的周女士投诉,反映其新买的空调外机噪声异常且过大,已维修两次,问题仍没解决。

接诉后,工作人员来到周女士家进行实地查看,发现消费者所反映的问题属实,工作人员当即跟该空调售后服务负责人取得了联系。双方对于空调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没有异议,但商家只愿意给予修理,不接受消费者退货的要求。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关规定,经调解,商家认识到自己错误,给予消费者退货。

7、六安市工商质监局调处商品房定金纠纷案

2017年5月,六安市工商质监局12315中心接到江女士投诉,称其2017年5月1日预定六安市区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并交1万元定金,当时置业顾问未告知江女士公摊比例。之后,江女士在某网站上看到此小区商品房公摊面积为15%的宣传,认为其预定的商品房公摊也是15%。但签合同时,江女士仔细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现,该房屋的公摊面积为23%,江女士决定放弃购买。江女士多次与置业顾问沟通,置业顾问均以该商品房公摊面积在规定范围内且协议书有明文约定为由拒退定金。

接诉后,工作人员对反映的情况进行了核实,某网站确实宣传江女士购买的商品房公摊面积是15%。工作人员与该公司置业顾问取得联系,起初置业顾问态度坚决,认为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公摊面积均在规定范围内,并未在任何渠道宣传公摊面积是15%,江女士提出退定金是单方面违约。当工作人员把网上宣传公摊面积是15%的截图及网址发给置业顾问后,其承诺核实后向领导反映。第二天,置业顾问向工作人员反馈,同意为江女士办理退定金,并已与某网站联系,要求该网站修改公摊面积比例。

8、铜陵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调处网购足浴盆不履行承诺案

2017年3月13日,铜陵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孙先生投诉,反映其2016年11月在铜陵市某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一款129元的电动足浴盆,网店承诺:购买一年之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免费换新机。近日使用时,足浴盆出现控制面板失灵、漏电等问题,存在安全隐患,于是向网店反映,网店让孙先生联系售后,售后表示只能对足浴盆给予修理,并且还要其承担运费。孙先生认为该网店应该兑现承诺,给予换货。

接诉转办后,铜陵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当即与消费者及网店取得联系,经查,该网店确实承诺“一年之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免费换新机,给予更换或退货处理”,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经调解,网店为孙先生更换了一台新足浴盆。

9、池州市东至县市场监管局调处美容店预付卡纠纷案

2017年8月28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赵某投诉,称其2014年8月中旬经同学介绍,在东至县某美容店预付16100元购买店内美容护肤商品(享受商品5折优惠),商品可以任意时间去拿。从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底,其已累计消费8953元。2015年10月,其准备再次消费时,发现店面已转让(新店主已签有协议,不承担原店主的消费卡余额使用义务),原美容店经营者左某已去外地。消费者赵某通过手机联系左某,但左某一直推脱,造成赵某剩余7147元无法消费,经多次与左某沟通无果,后左某关闭手机无法联系。

接诉后,工作人员经调查核实,赵某反映的情况属实,但左某已将店面转让,且手机一直处于不在服务区状态,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工作人员来到已被转让的美容店面,经现场沟通,新店主与左某取得联系,通过宣传、讲解相关法律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左某通过邮寄商品的方式返还了赵某剩余的预付款。

10、宿州市萧县市场监管局调处光波炉退货纠纷案

2017年11月13日,村民潘树生等7人来到萧县市场监管局酒店市场监管所投诉,反映2017年11月11日上午8时左右,酒店乡吴刘庄村来了一辆牌号为皖Fxxxxx的银灰色上海大众轿车,推销“微电脑光波炉”。推销人为两女一男,年龄在30—40岁之间,致使7位老年村民上当受骗。

接诉后,萧县市场监管局酒店市场监管所迅速组织开展调查,认真研究案件细节。由于村民提供的有效信息较少,车牌号残缺不全,导致调查难度较大。酒店市场监管所积极与公安等部门取得联系,在公安部门配合下,通过调阅附近监控,找到位于淮北市某地的推销人。经过努力调解,2800元货款全部退回。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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