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维权>>

北京:怀孕女员工试用期无业绩 公司解除合同被判违法

2018-03-08 11:02:41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记者熊琳)王女士怀孕后入职某海外投资顾问公司。三个月后,因签单客户数为零,公司以试用期内业绩不合格为由将其解聘。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劳动合同解除行为违法,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住在北京的王女士2017年入职某海外投资顾问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三个月后,因签单客户数为零,公司以试用期内业绩不合格为由将其解聘。随后,王女士以怀孕、工资未足额发放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补发工资。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因不服仲裁裁决,某海外投资顾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判令双方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怀孕后入职,公司应在充分考虑其怀孕特殊时期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在公司提交的多封邮件中,只体现了公司单方告知王女士降薪调岗,未体现双方关于工作内容及岗位的协商过程。在降薪调岗不足一个月的时间内,公司又以“不符合该工作岗位要求”等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法院认定该解除行为违法。最终,法院一审判令某海外投资顾问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主审法官姚岚表示,对于员工的考核结果,用人单位应告知并送达员工本人,并为员工提供申诉机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孕期女职工如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和范围。如果怀孕女职工发生故意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语安)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