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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除甲醛3人受伤 商家推诿不肯赔偿

2018-03-01 11:28:45 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广州讯(记者黄劼 李青山)请室内空气净化公司上门清除甲醛后,家中3人受到有不同程度的灼伤,商家却一直拒绝担当责任。广东省消委会在近日发布的投诉分析中指出,商家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

广州一消费者通过网络了解到北京方德中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德中科)开展室内空气净化服务,致电咨询。该公司工作人员称公司与中科院有合作,采用的是高新技术转化生产的新型除甲醛产品,不用紫外线灯照,安全性有保障,服务后当天即可入住。2017年3月18日,消费者与方德中科委托的广州公司代表邱先生签订了合同,约定分4次进行室内空气治理,并于签约付款的当天完成了第一次治理。但实际作业期间,工作人员不仅开启了紫外线灯,还有3盏在治理结束后并未关闭。3月21日,消费者一家人搬入新居后,陆续有3人感觉不适,经诊断均为严重的眼部灼伤,3人的面部、颈部、胸口、手臂等裸露在外的皮肤也均有不同程度的灼伤。随后,消费者分别致电北京公司和广州公司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均表示会对此事负责。

消费者要求方德中科退回其已交款项,取消后续3次治理,并承担医药费及赔偿损失,但双方对于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消费者认为,此事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极大的人身及精神伤害,且事发后该公司处理态度消极,于是向广东省消委会投诉,要求方德中科公司给予1.5万元赔偿。

广东省消委会工作人员接诉后,与方德中科相关工作人员联系,但对方借故推脱责任。一位石姓负责人称是消费者操作不当引起的眼睛灼伤,公司只同意退回已交款项。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联系相关工作人员,均无法就消费者赔偿诉求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无效。广东省消委会建议消费者向方德中科北京公司所在地的监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广东省消委会认为,此起投诉中,方德中科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享有法定知情权,方德中科应保证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真实、全面准确。方德中科在向消费者推销过程中,宣称其净化产品采用高新技术,无需进行灯照,实际提供服务时却使用了紫外线灯,涉嫌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方德中科有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其提供紫外线灯存在伤害人身安全的危险,理应向消费者作出警示,并明确告知正确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方德中科并未作出相应的说明,导致消费者家人被紫外线灯严重灼伤,侵犯了消费者安全保障权。

广东省消委会工作人员表示,方德中科涉嫌虚假宣传,且未能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消法》相关规定,方德中科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其面对消费者的合法赔偿要求时,多方推诿、态度消极,在广东消委会介入后,依然拖延应付,漠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广东省消委会已将相关情况报告行业监管部门,提出查处建议。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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