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8年2月7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黔工商行处听告字〔2018〕第10号),拟吊销贵州宝丰祥物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黔工商行处听告字〔2018〕第10号
贵州宝丰祥物资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 你公司长期停业未经营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自2014年以来,一直未在登记住所经营,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填报2014、2015年度报告且未向社会公示,且自2014年以来,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和缴税,已构成长期停业未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贵州宝丰祥物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谢兴涛、郭启英 联系电话:0851-8585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