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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药制川乌不符合规定 逍遥路社区卫生服务站被罚

2018-01-30 08:47:08 信网

信网1月29日讯 2017年11月29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称在青岛市南逍遥路社区卫生服务站抽检的制川乌,经检验,有虫蛀,不符合规定。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2月1日向青岛市南逍遥路社区卫生服务站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对其进行现场检查。2017年12月7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市南逍遥路社区卫生服务站购进使用劣药制川乌立案调查。

信网了解到,《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药人购进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购进假药、劣药”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用药人应用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应用假药、劣药”的。根据此条例的规定,2018年1月5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市南逍遥路社区卫生服务站违法所得131.04元,罚款374.40元(货值金额2倍)。上述罚没款合计505.44元。

1月29日下午,为了解此事具体情况,信网曾致电青岛市南逍遥路社区卫生服务站,其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拒绝接受采访。

根据处罚内容,信网得知,在市南逍遥路社区卫生服务站抽检的这批制川乌,生产单位为亳州市国一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当天下午,信网致电该生产单位了解情况,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并不清楚此事,需要了解一下再作出回复,但是截至发稿,信网未收到任何回复。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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