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勒流顺富堂药店等5家药品零售企业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我局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分类管理的实施办法》(粤食药监法〔2014〕109号)规定,评定其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现予以公布。
证书编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地址 | 撤销日期 | 主要不符合GSP的事实 |
C-GD-15-SD-0630 | 顺德区勒流顺富堂药店 |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流港集约工业开发区1-4号地 | 2018年1月8日 | 1、质量管理员、处方审核人员由他人负责; 2、发现质量疑问药品未及时撤柜停止销售; 3、非本企业人员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4、经营场所内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个人物品; 5、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未分开陈列; 6、处方药采用开架方式销售; 7、质量管理文件未及时审核和修订; 8、计量器具未校准或检定; 9、拆零销售药品未集中存放于拆零专区; 10、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未有健康证和健康档案; 11、企业工作人员未穿着工作服; 12、清斗记录不齐全。 |
C-GD-16-SD-0056 | 佛山市春晖堂医药有限公司 |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居委会三华西区怡华园1号商铺 | 2018年1月8日 | 1、质量管理人员长期不在岗,未对药店的药学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2、经营场所有私人用品; 3、营业员陈卫桥不了解GSP的有关要求,未能确保质量工作有效执行; 4、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均由营业员陈卫桥代为履行; 5、企业建立了计算机系统,但日常未曾使用,无法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 6、无中药饮片的养护记录; 7、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 8、企业有拆零但未做拆零记录。 |
C-GD-15-SD-0336 |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宋康堂药店 |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富安工业区富安大道C4地 | 2018年1月8日 | 1、企业未按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 2、企业不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向适应的经营条件。 |
C-GD-15-SD-0470 |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杏和堂药店 |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滘居委会新滘西路8号 | 2018年1月8日 | 1、该企业不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 2、培训工作未做好记录; 3、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未及时进行年度健康检查; 4、药品临时质量管理制度没有包括药品追溯的规定; 5、企业未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 6、验收人员未在验收记录上签署姓名和验收日期; 7、未按规定对冷藏设备进行监测和记录; 8、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未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其复印件; 9、有非本企业在职人员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 10、企业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 |
C-GD-15-SD-0458 |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家康药店 |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门福田小组路口商铺3号 | 2018年1月8日 | 1、该企业未能依法经营。(发现过期药品一批); 2、该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计算机系统; 3、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未包括药品追溯的规定; 4、该企业药品相关记录未能做到完整记录; 5、采购药品时未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 6、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检测和调控,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 7、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 8、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局销售凭证,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内容; 9、非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 10、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
特此通告
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