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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查处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旧宫分公司销售使用了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案

2018-01-09 13:19:45 北京市食药监局官网

呋喃唑酮是硝基呋喃类药物,为杀菌剂,主要用于敏感菌所致的细菌性痢疾,肠炎、霍乱。硝基呋喃类药物是一种光谱抗生素,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革兰氏阴性菌、真菌和原虫等病原体均有杀灭作用。因其价格低廉且治疗效果好常被不良商家违法应用于家禽及水产类养殖时病害的预防和治疗。由于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有致胎儿畸形、诱发癌症,具有相当大的毒性,原国家卫生部已于2010年3月22日将其列入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黑名单。2017年,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在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中,查获一起销售含有“呋喃唑酮代谢物”的海鲈鱼的案件。

【案件调查】

年11月12日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综合检测中心受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旧宫分公司销售的海鲈鱼进行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年1月6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批转的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旧宫分公司销售的海鲈鱼不合格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及立案调查工作。

一、实施产品控制,责令召回产品

2017年1月6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向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旧宫分公司进行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场送达,同时对其经营场所和库房进行现场检查,调取被抽检批次产品的购进记录、销售记录、供货商资质等材料。由于被抽检产品为快速消费品,现场检查没有发现被抽检的同批次产品,也没有库存。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并进行原因自查,同时实施不合格产品召回。

经核查,被抽检批次海鲈鱼是2016年11月12日由永辉超市总部从北京鑫丰皓达商贸有限公司采购,然后配送至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旧宫分公司。2016年11月12日被抽检批次海鲈鱼当天进货数量5kg,进货单价23.1元/kg,销售数量共计7.76kg,当日购进的5kg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29.96元/kg,货值金额为销售单价29.96元/kg乘以销售数量5kg共计149.8元。在索证索票方面,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旧宫分公司能够提供海鲈鱼的供货商资质材料、进货单据,能够提供海鲈鱼其他批次产品检验报告,但是不能提供被抽检批次产品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

二、开展行刑衔接,溯源移送线索

1、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自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立案调查工作,据《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目录》,“呋喃唑酮”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认为该单位涉嫌触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于2017年2月7日移送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依法处理,并抄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经区检查院侦查监督部、民事诉讼部、公益诉讼部会商、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法制部门、经侦大队审查,认为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旧宫分公司对销售的海鲈鱼中含有“呋喃唑酮代谢物”一事并不知情,而且超市在销售水产品前无义务对销售的产品进行检测,超市在采购水产品时也履行了相关手续,大兴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认为涉案超市在该案中不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认为涉案超市有犯罪行为,不予接收此案,返回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理。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对该案件进一步核查处置。

2、经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核实,被抽检批次海鲈鱼是由永辉超市总部从北京鑫丰皓达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北京鑫丰皓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京开路新发地桥西侧新发地市场冰鲜交易区62号,已超出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2017年4月18日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三、企业自查,析因整改

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旧宫分公司自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进行原因分析,认为造成本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源头不合格造成,有养殖环节的可能性,有运输贮存环节的可能性,也有经销商环节的可能性,加之公司进货把关不够严格也是原因之一。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旧宫分公司自查整改后,采取整改措施,一是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供货商资质排查;二是终止了与该供应商北京鑫丰皓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合作关系,更换有合格证明的供应商;三是加强企业各环节食品安全教育培训。

【查办结果】

经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旧宫分公司销售使用了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且该情形符合《北京市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涉案产品风险性高的;”的规定,可以从重处罚,按照该规定中处罚的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对应的违法情节为从重处罚的裁量基准,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罚款数额范围为:130000元<拟罚款数额≤150000元。

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20日对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旧宫分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旧宫分公司不进行陈述申辩,亦没有提出听证要求;2017年4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9.8元;2、罚款人民币140000元。以上1、2项合计人民币140149.8元。

【案件特点】

一、索证索票难

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旧宫分公司为永辉连锁企业分支机构,产品索证索票、食品进货查验、供货商资质查验均在永辉总部完成,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旧宫分公司在提供材料方面都要通过总部完成,无法做到第一时间与产品供货商取得联系。

二、涉刑判断难

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认为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旧宫分公司涉嫌触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虽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但是经过多次会商,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排除了该单位涉刑行为。

【启示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与公检法的沟通,完善行刑衔接机制

由于该案遵从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能划分,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界定,经多次组织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与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法制部门、经侦大队进行会商,最终以该案中不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为依据,判定不认为涉案超市有犯罪行为,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职能划分,由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应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

本案是一起通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得到案源线索的案件。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接到抽检不合格信息后,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密切与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磋商,最终通过行政执法手段,依法从重对该案进行了处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进一步强化行刑衔接工作,做到滴水不漏,追溯不合格产品源头,帮助企业整改自查,尽最大努力预防同类问题再次发生,最终顺利办结了该案。

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大兴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两高司法解释中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相关内容,首先协同公检法部门判断该案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排除刑事犯罪后,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对产品根源进行追溯,依法移送上游供货商所在地食药监管部门进行查处,体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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