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2018年1月2日消息,绍兴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因涉嫌经销的沙琪玛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被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2017年9月6日,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绍兴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售的条形码为6945673401263的沙琪玛,其标称委托单位为佛山市A食品有限公司。经初步调查,上述条形码系佛山市B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因该公司涉嫌经销的沙琪玛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本局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该公司经销的沙琪玛,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委托单位:佛山市A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生产单位:佛山市B食品有限公司”等字样及商品条形码为6945673401263。经查明,上述商品条形码系佛山市B食品有限公司注册;上述沙琪玛系佛山市A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佛山市B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按照《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及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等相关规定,上述沙琪玛产品外包装上应标注委托单位佛山市A食品有限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条码。该公司从2017年5月14日至2017年8月25日共经销上述沙琪玛15盒。
该公司经销的上述沙琪玛印有未经核准注册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圆整)。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案由) | 经销的沙琪玛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 | |||||
被处罚人名称(姓名) | 绍兴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绍市)质监罚字[2017]1010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胡荣法 | |||
案件摘要信息(案件查办经过、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根据举报,2017年9月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绍兴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售的条形码为6945673401263的沙琪玛,其标称委托单位为佛山市A食品有限公司。经初步调查,上述条形码系佛山市B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因该公司涉嫌经销的沙琪玛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本局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该公司经销的沙琪玛,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委托单位:佛山市A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生产单位:佛山市B食品有限公司”等字样及商品条形码为6945673401263。经查明,上述商品条形码系佛山市B食品有限公司注册;上述沙琪玛系佛山市A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佛山市B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按照《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及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等相关规定,上述沙琪玛产品外包装上应标注委托单位佛山市A食品有限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条码。该公司从2017年5月14日至2017年8月25日共经销上述沙琪玛15盒。 该公司经销的上述沙琪玛印有未经核准注册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圆整)。 该公司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 |||||
作出机关名称 |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日期 | 2017年12月29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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