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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质监局公开一起行政处罚信息

2017-12-29 10:57:4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因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绍兴市华方园传动科技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

据了解,2017年6月1日,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绍兴市华方园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内共安装有34台硫化罐(工作压力0.4MPa、工作介质为蒸汽)(产品编号分别是:12119、12118-1、12118-2、12120、2014061、2014060、2013179、2016413-1、2016411-2、2016414-1、2016412-2、2016412-1、2016414-2、2016413-2、2016413-3、2016411-1、2016410、2013178)和4台场(厂)内机动车辆(出厂编号分别是:020459K3965、15040300、D00078、16050588)正处于使用状态,其中出厂编号020459K3965和15040300两台为燃油驱动的叉车,出厂编号D00078和16050588为电池驱动的托盘堆垛车。

经调查查明,2017年3月,该公司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安装了上述18台硫化罐并投入使用;此外,该公司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间使用上述4台未经检验的场(厂)内机动车辆(出厂编号分别是:020459K3965、15040300、D00078、16050588),其中出厂编号020459K3965和15040300两台为燃油驱动的叉车,出厂编号D00078和16050588为电池驱动的托盘堆垛车。因该公司未能提供成本核算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表示,绍兴市华方园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已经实施安装的硫化罐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2、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厂(场)内机动车辆;3、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对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130000元整。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案由)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被处罚人名称(姓名)

绍兴市华方园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市)质监罚字[2017]1004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孙国华

案件摘要信息(案件查办经过、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20176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绍兴市华方园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内共安装有34台硫化罐(工作压力0.4MPa、工作介质为蒸汽)(产品编号分别是:1211912118-112118-2121202014061201406020131792016413-12016411-22016414-12016412-22016412-12016414-22016413-22016413-32016411-120164102013178)和4台场(厂)内机动车辆(出厂编号分别是:020459K396515040300D0007816050588)正处于使用状态,其中出厂编号020459K396515040300两台为燃油驱动的叉车,出厂编号D0007816050588为电池驱动的托盘堆垛车。经调查查明,20173月,该公司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安装了上述18台硫化罐并投入使用;此外,该公司自201612月至20176月期间使用上述4台未经检验的场(厂)内机动车辆(出厂编号分别是:020459K396515040300D0007816050588),其中出厂编号020459K396515040300两台为燃油驱动的叉车,出厂编号D0007816050588为电池驱动的托盘堆垛车。因该公司未能提供成本核算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绍兴市华方园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已经实施安装的硫化罐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2、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厂(场)内机动车辆;3、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对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130000元整。该公司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作出机关名称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日期

2017930

备注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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