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的《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7年第25期(总第81期)》, 合肥市食药监局本期公开4起行政处罚信息,安徽射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恒星制药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被行政处罚。
信息显示,安徽射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识且未标注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安全套,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捌元肆角(1008.4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冈本Crown皇冠超薄润滑003避孕套144只,杜蕾斯持久耐力延时套安全套76盒;3.并处陆万伍仟元(65000.00元)罚款。
安徽恒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劣药盐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销售劣药违法所得捌万贰仟零贰元陆角(82002.60元);2.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拾贰万叁仟零叁元玖角(123003.9元)。罚没款合计贰拾万伍仟零陆元伍角(205006.50元)。
合肥捷美餐厅管理有限公司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快餐配送服务,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下列行政处罚:罚款贰万贰仟元(22000.00元)。
合肥天恩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温热中低频治疗仪,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库存的2台温热低中频治疗仪;2.并处贰万元(20000.00元)罚款。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7年第25期(总第81期)
公开时间:2017年12月22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 注 |
1 | (合)食药监械罚〔2017〕64号 | 安徽射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 安徽射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NFW8E(1-1) | 程永金 | 经营无中文标识且未标注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安全套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捌元肆角(1008.4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冈本Crown皇冠超薄润滑003避孕套144只,杜蕾斯持久耐力延时套安全套76盒;3.并处陆万伍仟元(65000.00元)罚款。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财务管理处开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后在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8日。 | |
2 | (合)食药监药罚〔2017〕65号 | 安徽恒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劣药案 | 安徽恒星制药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注册号:340100400005582 | 刘经星 | 生产经营劣药盐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销售劣药违法所得捌万贰仟零贰元陆角(82002.60元);2.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拾贰万叁仟零叁元玖角(123003.9元)。罚没款合计贰拾万伍仟零陆元伍角(205006.50元)。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财务管理处开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后在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8日。 | |
3 | (合)食药监食罚〔2017〕66号 | 合肥捷美餐厅管理有限公司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 合肥捷美餐厅管理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编号:91340100573011540N | 秦云 | 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快餐配送服务 |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下列行政处罚:罚款贰万贰仟元(22000.00元)。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财务管理处开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后在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20日。 | |
4 | (合)食药监械罚〔2017〕67号 | 合肥天恩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案 | 合肥天恩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7237532U | 王毅 | 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温热中低频治疗仪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库存的2台温热低中频治疗仪;2.并处贰万元(20000.00元)罚款。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财务管理处开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后在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