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泾源县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公告(11月)》,公示甘肃省静宁县人民医院未取得运输证明擅自承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案、泾源县佳禾中医医院使用劣药案等7起行政处罚信息
泾源县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公告(11月)
全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泾市监处字〔2017〕25号 | 当事人马永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泾源县全保商行 | 马永永 | 2017年8月15日,我局接到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SC1764450243),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饼干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当事人能够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制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之规定。 | 食品经营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7日 | ||
2 | 泾市监处字[2017]第34号 | 当事人马莹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为案 | 泾源县伊布拉席麦炸鸡店 | 马莹 | 2017年9月26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甘肃国信润达分析测试中心的检验报告中,被抽检单位泾源伊布拉希麦炸鸡店使用的煎炸油经检验不合格。泾源县伊布拉席麦炸鸡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食品经营违法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5日 | ||
3 | 泾市监处字[2017]第36号 |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医院未取得运输证明擅自承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案 | 静宁县人民医 | 12622727439040244G | 静宁县人民医 (张宏斌) | 2017年10月20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泾源县公安局协查通报,称泾源县沿川子高速收费站公安流动执法站点查处一批涉嫌非法运输的药品,接报后我局立即出动执法人员进行核查,经查,静宁县人民医院未依法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擅自派遣单位职工自驾白色尼桑骐达私车采购、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共4箱(详细目录见清单2017020号),上述行为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 药品经营违法行为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之 |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30日 | |
4 | 泾市监处字( 2017 )第38号 | 泾源县佳禾中医医院使用劣药案 | 泾源县佳禾中医医院 | 泾源县佳禾中医医院(李军) | 2017年10月12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经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所检验的紫草(检验报告编号为:Y201740677)的含量测定中羟基萘醌总色素以左旋紫草素和含β、β’-二甲基丙烯酰阿卡宁含量不符合规定,该医院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违法行为。 | 药品经营违法行为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7日 | ||
5 | 泾市监处字( 2017 )第39号 | 泾源县香水镇城关村第二卫生室使用假药案 | 泾源县香水镇城关村第二卫生室 | 香水镇城关村第二卫生室(金彩玲) | 2017年5月2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泾源县香水镇城关村四组的泾源县香水镇城关村第二卫生室使用的前胡(批号为:15081201)中药饮片抽取了300g。2017年10月12日我局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所对前胡进行检验后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Y201741097),经检验前胡的性状一项与药典描述不相符,认定为假药。该卫生室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药品行为违反了《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使用假药违法行为。 | 药品经营违法行为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7日 | ||
6 | 泾市监处字( 2017 )第40号 | 泾源县康复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 泾源县康复大药房 | 泾源县康复大药房(王昕语) | 2017年5月2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泾源县城荣盛北路的康复大药房销售的山药(批号为:15112602)中药饮片抽取了300g。2017年10月12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经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所对该药店的山药进行检验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Y201741103),经检验山药的检查中总灰分不符合规定,定性为劣药。当事人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药品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违法行为。 | 药品经营违法行为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7日 | ||
7 | 泾市监处字( 2017 )第41号 | 郭建兵未按规定变更经营许可案 | 泾源县郭家炸鸡店 | 郭建兵 | 2017年10月17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固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检查时,发现泾源县郭家炸鸡店超范围经营凉菜,该炸鸡店的主要经营范围为:酱卤肉制品销售(烧鸡、鸡腿、鸡爪、炸鱼、熟肉),当事人擅自改变登记许可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 食品经营违法行为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