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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201号)

2017-12-09 13:25:1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豆制品,蜂产品,食用农产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蛋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和罐头等9类食品686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75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96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131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豆制品54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蜂产品4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食用农产品84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113批次,蛋制品34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90批次,罐头44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1号店特产中国·休宁馆(经营者为黄山市怡兴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1号店(网站)销售的标称黄山市怡兴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委托黄山余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木榨菜籽油,酸值(KOH)检出值为1.8mg/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20mg/g)高出8.0倍;铅(以Pb计)检出值为0.18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1mg/kg)高出80.0%。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二)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贵阳人民广场分店销售的标称贵州凤冠集团出品、遵义中土粮油收储有限公司生产(分装)的菜籽油(一级),过氧化值检出值为6.9mmol/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5.0mmol/kg)高出38.0%。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天猫卧龙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湖北湛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湖北卧龙神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卧龙锅巴(老灶五香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27g/100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100g)高出8.0%。初检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1号店自营(经营者为上海智奥一号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1号店(网站)销售的标称嘉年华(天津)国际有限公司生产的乖乖夹心米果-巧克力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47g/100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100g)高出88.0%。初检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

(五)苏宁易购伊品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太原伊品商贸有限公司)在苏宁易购(网站)销售的标称山西省寿阳县健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调味豆腐干,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0327g/k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六)哈尔滨红博中央公园侨恒商贸超市销售的标称黑龙江侨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产国:俄罗斯)经销的俄之作牌天然百花蜂蜜,氯霉素检出值为1.7 μg/k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不得检出;嗜渗酵母计数检出值为1700 CFU/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200 CFU/g)高出7.5倍。检验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七)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大市场零售区肉食摊位168号(经营者:康罗森)销售的标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湖南红星盛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肚,五氯酚酸钠检出值为1.4μg/k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经营者:康永量)销售的来自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万润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芹菜,毒死蜱检出值为0.20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05mg/kg)高出3.0倍。检验机构为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九)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青岗路69号粮油市场绿园区商二牛肉摊床销售的标称吉林省德惠市虹翔肉牛屠宰场生产的牛腰子,克伦特罗检出值为3.99μg/k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大市场倚虹食冻货批发部销售的标称山东莘县佳浩冷冻厂生产的鸡肫,五氯酚酸钠检出值为14μg/k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穆源冻品贸易行销售的标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清思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选鸡胗,呋喃它酮代谢物检出值为15.6μg/k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通报相关省份依法予以查处,并要求天津、山西、黑龙江、安徽、湖北、贵州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生产企业、进口商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山西、黑龙江、上海、安徽、湖北、贵州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北京、吉林、湖南、广东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上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2月8日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一、薯类和膨化食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1.含油型膨化食品和非含油型膨化食品检验项目包括水分、酸价、过氧化值、糖精钠、丁基羟基茴香醚、二丁基羟基甲苯、特丁基对苯二酚、没食子酸丙酯、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二氧化钛、铅、黄曲霉毒素B1(以玉米为原料的产品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2.干制薯类(马铃薯片)检验项目包括酸价、过氧化值、糖精钠、丁基羟基茴香醚、二丁基羟基甲苯、特丁基对苯二酚、没食子酸丙酯、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二氧化钛、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1)(样品生产日期在2017年9月17日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样品生产日期在2017年9月17日前)、《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6-2005)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1.其他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检验项目包括总砷(以As计)、铅(以Pb计)、酸值/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黄曲霉毒素B1(调和油除外)、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没食子酸丙酯(PG)。

2.花生油检验项目包括总砷(以As计)、铅(以Pb计)、酸值/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没食子酸丙酯(PG)、黄曲霉毒素B1。

3.玉米油检验项目包括总砷(以As计)、铅(以Pb计)、酸值/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没食子酸丙酯(PG)、黄曲霉毒素B1。

4.食用油脂制品油检验项目包括铅(以Pb计)、总砷(以As计)、镍(以Ni计)、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以油脂中的含量计)、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以油脂中的含量计)、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以油脂中的含量计)、没食子酸丙酯(PG)(以油脂中的含量计)。

三、豆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1.腐乳、豆豉、纳豆等检验项目包括:铅、黄曲霉毒素B1、苯甲酸、山梨酸、脱氢乙酸、丙酸、糖精钠、甜蜜素、三氯蔗糖、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苏丹红Ⅰ、苏丹红Ⅱ、苏丹红Ⅲ、苏丹红Ⅳ、碱性橙Ⅱ、碱性橙21、碱性橙22。

2.豆干、豆腐、豆皮等检验项目包括:铅、苯甲酸、山梨酸、脱氢乙酸、丙酸、糖精钠、三氯蔗糖、尿酶试验、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碱性橙Ⅱ、碱性橙21、碱性橙22。

3.腐竹、油皮检验项目包括:铅、苯甲酸、山梨酸、脱氢乙酸、丙酸、糖精钠、二氧化硫残留量、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碱性橙Ⅱ、碱性橙21、碱性橙22。

4.大豆组织蛋白(挤压膨化豆制品)检验项目包括:铅、苯甲酸、山梨酸、脱氢乙酸、丙酸、糖精钠、三氯蔗糖、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碱性橙Ⅱ、碱性橙21、碱性橙22。

四、蜂产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14963-2011)、《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第235号公告)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1.蜂蜜检验项目包括铅(以Pb计)、山梨酸及其钠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安赛蜜、果糖和葡萄糖、蔗糖、氯霉素、双甲脒、氟胺氰菊酯、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计数、嗜渗酵母计数。

2.蜂产品制品检验项目包括铅(以Pb计)、山梨酸及其钠盐(以山梨酸计)、苯甲酸及其钾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安赛蜜、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计数、酵母计数。

五、茶叶及相关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4)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1.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检验项目包括铅、六六六、滴滴涕、草甘膦、吡虫啉、硫丹、丁醚脲、溴氰菊酯、氟氯氰菊酯和高效氟氯氰菊酯、杀螟硫磷、乙酰甲胺磷、联苯菊酯、灭多威、喹螨醚、噻螨酮、甲氰菊酯、氯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苯醚甲环唑、哒螨灵、氟氰戊菊酯、噻嗪酮、多菌灵、噻虫嗪、杀螟丹、除虫脲。

2.黑砖茶、花砖茶、茯砖茶、康砖茶、金尖茶、青砖茶、米砖茶等检验项目包括铅、六六六、滴滴涕、草甘膦、吡虫啉、硫丹、丁醚脲、溴氰菊酯、氟氯氰菊酯和高效氟氯氰菊酯、杀螟硫磷、乙酰甲胺磷、联苯菊酯、灭多威、喹螨醚、噻螨酮、甲氰菊酯、氯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苯醚甲环唑、哒螨灵、氟氰戊菊酯、噻嗪酮、多菌灵、噻虫嗪、杀螟丹、除虫脲。

3.代用茶检验项目包括铅、二氧化硫残留量、敌敌畏、乐果、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

六、蛋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蛋制品卫生标准》(GB 274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再制蛋检验项目包括铅(以Pb计)、镉(以Cd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苏丹红Ⅰ(限咸蛋蛋黄)、苏丹红Ⅱ(限咸蛋蛋黄)、苏丹红Ⅲ(限咸蛋蛋黄)、苏丹红Ⅳ(限咸蛋蛋黄)、菌落总数[限2016年11月13日(含)之后生产的即食再制蛋制品(不含糟蛋),不包括生产日期在2016 年 11 月 13 日之前的咸蛋]、大肠菌群[限2016年11月13日(含)之后生产的即食再制蛋制品,不包括生产日期在2016年11月13日之前的咸蛋]、商业无菌(限罐头加工工艺)、沙门氏菌(限即食类预包装食品)。

七、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8〕3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1.开心果、杏仁、松仁、瓜子检验项目包括酸价、过氧化值、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三氯蔗糖、纽甜、二氧化硫残留量、滑石粉、黄曲霉毒素B1、大肠菌群、霉菌(仅烘炒工艺加工的熟制产品检测)、沙门氏菌(仅腌制果仁类预包装食品检测)和铅(以Pb计)。

2.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检验项目包括酸价(脂肪含量低的蚕豆、板栗类食品不检测)、过氧化值(脂肪含量低的蚕豆、板栗类食品不检测)、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三氯蔗糖、纽甜、二氧化硫残留量、滑石粉、黄曲霉毒素B1(豆类食品不检测)、大肠菌群、霉菌(仅烘炒工艺加工的熟制产品检测)、沙门氏菌(仅腌制果仁类预包装食品检测)和铅(以Pb计)。

八、罐头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 7098-2015)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1.畜禽肉类罐头检验项目包括总砷、铅、镉、锡、铬、脱氢乙酸、苯甲酸、山梨酸、亚硝酸盐、商业无菌。

2.水产动物类罐头检验项目包括无机砷、铅、镉、甲基汞、锡、铬、脱氢乙酸、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多氯联苯、组胺、商业无菌。

3.水果罐头检验项目包括铅、锡、二氧化硫残留量、合成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胭脂红、赤藓红、诱惑红、亮蓝、靛蓝)、脱氢乙酸、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三氯蔗糖、商业无菌。

4.其他罐头检验项目包括铅、锡、二氧化硫残留量、脱氢乙酸、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三氯蔗糖、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黄曲霉毒素B1、商业无菌。

九、食用农产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第560号公告)、《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食品整治办〔2010〕50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第235号公告)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1.芹菜检验项目包括毒死蜱、乐果、甲拌磷、水胺硫磷、克百威、氧乐果、辛硫磷、涕灭威。

2.豇豆检验项目包括克百威、阿维菌素、灭蝇胺、氧乐果、水胺硫磷、倍硫磷、甲拌磷、涕灭威、氟虫腈。

3.韭菜检验项目包括腐霉利、毒死蜱、克百威、氯氟氰菊酯、甲拌磷、氧乐果、敌敌畏、敌百虫、涕灭威、水胺硫磷。

4.菠菜检验项目包括毒死蜱、阿维菌素、氟虫腈、甲拌磷、克百威、涕灭威、水胺硫磷、氧乐果。

5.普通白菜检验项目包括毒死蜱、啶虫脒、阿维菌素、氟虫腈、氧乐果、久效磷、克百威、甲拌磷、涕灭威、水胺硫磷。

6.菜豆检验项目包括氧乐果、克百威、甲拌磷、涕灭威、水胺硫磷、毒死蜱。

7.茄子检验项目包括水胺硫磷、克百威、甲拌磷、涕灭威、氧乐果。

8.黄瓜检验项目包括毒死蜱、克百威、甲拌磷、硫丹、涕灭威、水胺硫磷、氧乐果。

9.番茄检验项目包括苯醚甲环唑、氯氟氰菊酯、噁唑菌酮、甲拌磷、克百威、涕灭威、水胺硫磷、氧乐果、毒死蜱。

10.猪肉检验项目包括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氯丙嗪、地西泮、氯霉素、氟苯尼考、磺胺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喹乙醇代谢物、地塞米松。

11.牛肉检验项目包括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特布他林、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氯丙嗪、地西泮、氯霉素、氟苯尼考、磺胺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地塞米松。

12.羊肉检验项目包括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特布他林、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氯丙嗪、地西泮、氯霉素、氟苯尼考、磺胺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13.猪肾检验项目包括总砷(以As计)、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特布他林、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氯丙嗪、地西泮、五氯酚酸钠、氯霉素、氟苯尼考、磺胺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地塞米松。

14.牛肾检验项目包括总砷(以As计)、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特布他林、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氯丙嗪、地西泮、五氯酚酸钠、氯霉素、氟苯尼考、磺胺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地塞米松。

15.其他畜副产品检验项目包括总砷(以As计)、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特布他林、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五氯酚酸钠、氯霉素。

16.鸡肉检验项目包括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氯霉素、氟苯尼考、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磺胺类、土霉素、强力霉素、尼卡巴嗪代谢物、金刚烷胺。

17.其他禽副产品检验项目包括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五氯酚酸钠、氯霉素、金刚烷胺。

18.鸡蛋检验项目包括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氯霉素、氟苯尼考。

附加2 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一、酸值

酸值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的程度。油脂酸败产生的醛酮类等化合物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但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辨别出油脂酸败特有的哈喇等异味,需避免食用。《菜籽油》(GB/T 1536-2004)中规定,压榨成品菜籽油、浸出成品菜籽油的酸值(KOH)限值分别为≤0.20mg/g(一级)、≤0.30mg/g(二级)、≤1.0mg/g(三级)、≤3.0mg/g(四级)。造成酸值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食品生产者原料采购上把关不严,油脂加工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在环境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油脂的氧化酸败。

二、铅

铅是一种能够在生物体内蓄积且排除缓慢的重金属污染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生产日期在2017年9月17日前)中规定,油脂及其制品中铅(以Pb计)限量值为≤0.1mg/kg。食品中铅含量超标可能是生产企业对原料把关不严,使用了铅含量超标的原料,或存在污染物从生产设备迁移入食品的可能。人体若长期大量摄入铅含量超标的食品,铅会蓄积在体内,可能影响神经系统、智力发育等。

三、过氧化值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一般不会影响人体健康,但过高时可能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GB 17401-2014)中规定,膨化食品中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应不超过0.25g/100g。《菜籽油》(GB/T 1536-2004)中规定,压榨成品菜籽油、浸出成品菜籽油的过氧化值限值分别为≤5.0mmol/kg(一级、二级)、≤6.0mmol/kg(三级、四级)。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氧化;原料储存不当;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此外,植物油精炼不到位也可能造成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的过氧化值不合格。

四、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食品添加剂,广泛用作防腐剂,对霉菌具有较强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非发酵性豆制品中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长期大量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防腐剂超范围使用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防止食品腐败变质,超范围使用了该添加剂,或者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含有该添加剂。

五、氯霉素

氯霉素是一种广谱抑菌剂,《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将氯霉素列入禁止使用且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药物。蜂产品中检出氯霉素的主要原因包括:可能是蜂农为防止病虫害而非法使用禁用兽药氯霉素,也可能是因为养蜂地域的环境受到污染。氯霉素会抑制人体骨骼的造血功能,引起人的再生障碍性贫血、粒状白细胞缺乏症等疾病,过量食用高含量氯霉素的蜂蜜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六、嗜渗酵母计数

蜂蜜中嗜渗酵母对蜂蜜品质影响较大,是导致蜂蜜发酵的重要原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14963-2011)中规定,嗜渗酵母计数的含量应不超过200 CFU/g。在蜂蜜生产加工过程中,嗜渗酵母主要来源于蜜蜂采集蜂蜜过程和原蜜采集后加工生产过程中两个部分。采集过程的污染来源于花粉、蜜蜂消化道、蜜蜂采集中遇到的空气、灰尘以及花蜜中含有的包括嗜渗酵母在内的各种微生物;生产过程的污染来源于操作人员、设备和容器等的污染。食用嗜渗酵母计数超标的蜂蜜可能出现腹泻等不适症状。

七、五氯酚酸钠

五氯酚酸钠属于有机氯农药,是氯代烃类杀虫剂和杀真菌剂。《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五氯酚酸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五氯酚酸钠能抑制生物代谢过程中氧化磷酸化作用, 会造成人体的肝、肾及中枢神经系统的损害。

八、呋喃它酮代谢物

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妥因、呋喃西林是属于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和蛋白质结合后相当稳定,故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映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中规定,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均不得检出。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可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病症及致癌、致畸等健康危害。2010 年《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整顿办函〔2010〕50号)又将其纳入黑名单。

九、毒死蜱

毒死蜱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普通白菜(如上海青等)、菠菜中毒死蜱残留限量值均不得超过0.1mg/kg,芹菜中毒死蜱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05mg/kg。毒死蜱属中毒农药,在叶片上残留期一般为5至7天,在土壤中残留期较长,对鱼类及水生生物毒性较高,对蜜蜂有毒。长期暴露在含有毒死蜱的环境中,可能会导致神经毒性、生殖毒性,并会影响胚胎的生长发育。

十、克伦特罗

克伦特罗属于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曾作为饲料添加剂用于畜牧生产,以促进动物生长、提高瘦肉率及减少脂肪。也曾作为药物用于治疗人支气管哮喘,后由于副作用太大而禁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将其列入禁止使用并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的药物,2010年《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食品整治办〔2010〕50号)又将其纳入黑名单。长期食用克伦特罗等污染的食品会引起中毒,产生心律失常,出现心悸、头晕、乏力及肌肉颤抖等健康伤害。

 

 

(责任编辑:李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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