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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局公布2017年第三期典型违法广告案件

2017-12-05 18:54: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案例一:河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设立“**官方旗舰店”发布“本草君”卫生巾”产品广告。广告宣称该产品“天然制作工艺,保证最原始的药材成份”经调查核实,“本草君”卫生巾”其生产流程基本为机械化,不存在天然制作工艺,亦不存在“最原始”药材的做法,当事人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发布该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不能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构成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17年 11月,襄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在“天猫”网站上发布消除影响的声明,并处罚金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李亚雷于2016年8月12日投资成立“沈丘县**装饰设计室”,承接室内外装饰设计;2017年6月22日,又成立“沈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其成立“沈丘县**装饰设计室”以来,为招揽顾客,扩大影响,其店外门头牌匾、业务名片等多处使用“北京交换空间”名义宣传“央视网广告合作伙伴”。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李亚雷及“北京交换空间”自分别成立“沈丘县**装饰设计室”和“北京**装饰有限公司”以来,既没有在央视网络平台上投放过相关业务广告,也没有获得“央视网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的任何业务形式授权,同意其使用该名义对外从事商业活动,该行为属于《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它情形”。沈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金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固始**医院于2017年3月份开始在固始电视台发布“**医院优惠诊疗活动”医疗广告,该广告以字幕形式每天循环播放,内容为“**医院将以全新的服务理念和国家规定价格回馈社会,举办大型优惠诊疗活动,由男科、妇科知名专家亲诊,引进国内高、精、尖设备,秉承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诚信求精的行医宗旨,专业治疗前列腺炎……。该广告均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属违法发布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固始县工商局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金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17年05月26日,濮阳市工商局华龙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核查发现濮阳**高血压研究所门诊部在未取得专利权的情况下,在门诊部店外LED电子显示屏上发布的广告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濮阳市工商局华龙分局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金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17年7月19日,华龙分局根据举报发现濮阳市**实业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购物平台上的网站上销售的“高频钻井液椭圆振动筛”宣传有“石油钻采专利产品”字样,振动筛专利号:ZL200520030507.8,证书号第785940号,专利申请日:2005年4月21日,专利权人:濮阳市中原锐实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有效期十年;该专利已过期。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濮阳市工商局华龙分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金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2016年3月,鹤壁市**环保科技中心通过互联网媒介在官方网站上发布该中心的宣传网页,在未申报任何专利的情况下,进行 “厂家专利” 的虚假宣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所禁止的行为。2017年9月,鹤壁市工商局淇滨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金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2017年1月6日,新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调查发现新蔡县**环保设备能源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标注有“环保设备能源行业领导品牌”字样,印证内容没有标明出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新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金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石华瑞自2017年4月份起,从漯河市**药科所购入病毒K产品进行销售,在印制涉及漯河市**药科所名称和产品的宣传页上,宣称“对各种植物病毒病防治效果达90%以上,比同类产品高出近40个百分点”的病毒防治功能,使人误认为该农肥为农药,对消费者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漯河市工商局召陵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金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遂平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 年9月 25 日对遂平县**台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调查。经查,遂平县**台于2017年8月分别接受农资经营户王贺芬和魏培林的广告发布内容和要求,口头协商从2017年8月份开始在遂平**台利用视频短片的形式发布农作物种子广告。2017年8月开始发布的“滑玉麦1号”农作物种子广告,广告含有“丰收的骄傲、源自滑育麦1号,适播期长,早播不受冻、迟播不晚熟,抗病广适、叶功能期长、高产稳产”等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2017年8月开始发布的“淮麦33”农作物种子广告,广告有“淮麦33,一个价值千金的种子,用稳产、高产、增产为13亿中国人打造一个金饭碗”:“要想粮食堆成山,就种淮麦33”;“实现了粮食三要素的完美结合,平均千粒重39-45克、平均每穗结实38-42粒、平均增产点94.1%”;“倒春寒不可阻挡的高产品种”等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遂平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金2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平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调查发现平舆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产品外包装使用医疗用语夸大宣传。平舆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田七活络”外包装标示有“舒筋活络、祛风止痛”字样等医疗用语。“田七活络”是一种保健品,而外包装使用“舒筋活血,祛风止痛”用语是医疗用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戒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的规定,平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金1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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