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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用券标示“最终解释权” 顺昌县两加油站各被罚千元

2017-12-05 15:16:54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官美玉 记者 张文章) 因为在现金抵用券上标注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此券最终解释权归ⅩⅩ加油站所有”条款,福建省顺昌县两加油站日前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最终各被处以1000元的罚款。

近日,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接到群众投诉称,新屯加油站向其赠送的现金抵用券上印着“此券最终解释权归新屯服务区加油站所有”的条款,认为该条款涉嫌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无独有偶,亚孚焕仔坑加油站也因为同样的理由被投诉。由于该条款涉嫌排除消费者解释权利,执法大队人员当场叫停了商家的抵用券促销行为,同时对两加油站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两家加油站都是为了吸引顾客,增加业务量,先后通过网络订制了面值为“壹圆”“贰圆”的现金抵用券1000张、4000张,向在其站内加油满一定数额的客户发放,用于在其便利店换购商品抵现金。加油站的经营者认为在抵用券上背面的“使用说明”中备注“此券最终解释权归ⅩⅩ加油站所有”的条款,是为了能在发生争议时做出有利于自身的解释。

顺昌县市场监管局认为,两家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11月底,该局根据《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作出责令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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