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固市监处字[2017]50号 | 固原市原州区立源美容美发用品总汇涉嫌经营无任何资质的化妆品案
| 固原市原州区立源美容美发用品总汇 | 640405600117327 | 潘春兰 | 在固原市原州区立源美容美发用品总汇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总汇货架上摆放XEQ三重玻尿酸原液5瓶,当事人不能提供与该批产品相符的检验报告等资料。 |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 罚款 15天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10.12 | |
2 | 固市监处字【2017】43号 | 顾昌义西医内科诊所涉嫌使用劣药 | 顾昌义西医内科诊所 | 6404026000184492 | 顾昌义 | 在该诊所检查时,发现思密达蒙脱石散等26种药品超过有效期,按劣药论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 罚款 15天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10.11 | |
3 | 固市监处字【2017】46号 | 宁夏泰宇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假药
| 宁夏泰宇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 91370285697197279E | 王俊霞 | 该公司销售的千江。暖宫贴(一次性发热)、千江。痛经贴(一次性发热)2种产品未标示“医疗器械注册证号”或者“药品批准文号”,产品性能上标示“活血化瘀、温经散寒”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15天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10.13 | |
4 | 固市监处字【2017】46号 | 宁夏百草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案 | 宁夏百草王药业有限公司 | 91640404554172541H | 王建军 | 该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0738紫草、批号为1610042粉葛经检验粉葛性状及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规定及紫草性状不符合规定,为劣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 罚款 15天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9.6 | |
5 | 固市监处字【2017】25号 | 固原市原州区天成酱醋厂生产不合格配制食醋案
| 固原市原州区天成酱醋厂 | 91640402MA75WXAJ8P | 冯建国 | 该厂生产的袋装配制米香醋检验结果酿造醋酸的比例(天然度)=30%。检验结论该批产品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罚款 15天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9.11 | |
6 | 固市监处字【2017】23号 | 宁夏恒森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配制食醋案 | 宁夏恒森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 64040020012652 | 刘耀军 | 该公司生产的配制米香醋样品中酿造醋酸比例(天然度)指标不符GB1886.1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又名冰醋酸)对食品添加剂冰乙酸的要求。检验结论该批产品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罚款 15天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9.8 | |
7 | 固市监处字【2017】41号 | 固原晨龙餐饮有限公司未遵守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案
| 固原晨龙餐饮有限公司 | 固A201500138
| 李建荣 | 固原晨龙餐饮有限公司未遵守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产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识态度好,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0元。 | 罚款 15天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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