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消息,为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2017年第1期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予以公告。
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法人和其他组织) | |||||||||||||
序号 | 发布机关名称 | 法人和其他组织者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发布时间 | 发布期限(至)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处罚文号 | 处罚时间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备注 |
1 |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温州市龙湾金兴园火锅餐饮有限公司 | 91330303313513560J | 2017-08-15 | 2020-08-14 | 谢林飞 | 330324197809095338 | 温龙市监处字〔2017〕303号 | 2017-08-08 | 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火锅店期间,除夏季歇业外,由饶贤平(公司股东,负责厨房工作)、谢品怀(受雇负责改刀)将客人吃剩的火锅锅底油进行过滤回收并加工熬制成“老油”,再用“老油”混合新油制作成火锅锅底油,销售给客人食用。该案于2016年11月3日,被本局依法查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作出(2017)浙0303邢初26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当事人温州市龙湾金兴园火锅餐饮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饶贤平、谢林飞、谢品怀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 当事人将客人吃剩的火锅锅底油进行过滤回收并加工熬制成“老油”,再用“老油”混合新油制作成火锅锅底油,销售给客人食用,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事实,并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 | 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3303030111267). | / |